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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

发布时间: 2013-04-20 12:47:42 作者: liulinlin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法定事项)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限制: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七、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民后刑(行)





  知识点八、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

  (2)最主要的特征是其股东均负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致。

  (3)与股份有限的差别:

  等额股份:不是(有限);是(股份)

  权利凭证:出资证明书(有限);股票(股份)

  限额:有限低于股份

  设立程序:有限简单

  性质:人合与资合(有限);资合(股份)



  知识点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

  2.财产条件;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链接】合伙企业不要求出资限额

  具体要求:

  1.股东人数:1-50人,自然人或法人

  2.出资: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

  【小贴士】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不等于实缴,即可以分期出资。

  (2)方式:

  ①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②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链接】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链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注意】不要求每个人都达到30%,只算总数

  (3)出资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同时满足(即孰高):20%和最低限额

  (4)出资中的违法行为

  ①虚假出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③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注意不包括后来加入)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示例】甲乙丙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出资没有问题,丙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认缴100,实际价值为40,丁于一年后加入该公司。如果丙只有10,60的差额怎么办?

  答案:可以向甲乙追50,向甲乙各追多少,怎么追都行

  【对比】

  1.虚假出资:说出资,结果没出

  2.抽逃出资:成立后,拿走出资

  3.出资不实:虽出资,价值不足


  (二)设立的程序


  1.子公司 VS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知识点十、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设置的原则


  1.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1)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二)股东会——权力机构


  1.职权——做决定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总结】

  (1)监事:所有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2)董事:

  ①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②其余有限责任公司和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如果有职工代表,比例不定,这部分职工代表也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3)事务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

  2.决议:

  (1)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开股东会,直接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2)特别决议: 代表(全体)2/3以上(大于等于2/3)表决权(不是人数)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3.会议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顺序: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董事会——执行机构


  1.组成


人数   3-13人  
职工代表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期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3.决议:一人一票

  4.职权—— 做制订


执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链接】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会决议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链接】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股东会决定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权 ①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②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④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经理——管具体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

  主要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五)监事会或监事


  1.组成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链接】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期 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召集: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3.职权——做监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注意】不能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意】没有提案权

  口诀:股东会做决定,董事会做制订,经理呢管具体,监事会监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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