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链接】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外部转让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出资)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补充】视为同意的情形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知识点十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
(2)时间:不允许分期出资。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分期出资。
2.股东
(1)股东:自然人或者法人
(2)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示例】小王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再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A不能再设立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4.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VS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10万 | 3万 |
分期出资 | × | √ |
股东会 | 不设股东会 | 设立股东会 |
知识点十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行使股东会职权: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职工代表 |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同时,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 |
董事长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 |
限制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
任期 | 不得超过3年(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
(四)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知识点十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不是五类经济犯罪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章程→股东会→不可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链接】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竞业竞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东会→不可
【链接】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链接】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票形式),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程序较为复杂
知识点十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发起人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大于等于1/2)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国籍)。
(二)出资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出资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即分期出资。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创立大会
1.开会时间: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出席: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大会表决: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议题: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3.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
4.设立失败的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四)成立
1.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责任:
(1)虚假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不包括小股东们 )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应由该股东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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