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2.会议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
3.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4.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使用
某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持股份数
6.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 董事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二)董事会
1.组成
人数 | 5~19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
董事长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链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代表 | 可以有职工代表 |
任期、职权 | 同有限责任公司 |
2.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出席:
(1)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NOT口头) 委托其他“董事”(NOT非董事)代为出席。
4.表决:必须经“全体”(NOT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5.会议记录
(1)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链接】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三)经理
(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基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职权相同。
【总结】决议的对比
普通决议 | 创立大会 | 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表决权的过半数 | |
股东大会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 | ①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 (有限公司)代表、(股份公司)出席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②合并、分立、解散 | |||
③变更公司形式 | |||
④修改公司章程 | |||
国有独资公司 | ①合并、分立、解散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 |||
③发行公司债券 |
知识点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的转让
1.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 |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知识点十九、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会会计工作的法律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
2.扣除损失: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提取法定公积金: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分配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补充】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红利。
三、公积金的用途
1.三可以: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两不得
(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知识点二十、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1.合并:吸收合并(A+B=A)和新设合并(A+B=C)
2.分立:派生分立(A=A+B)和新设分立(A=B+C)
(二)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2.通知和公告
(1)公司合并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思路】有外部约定,按外部约定→无外部约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偿还后,看有无内部约定
知识点二十一、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未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知识点二十二、法律责任
1.虚假出资罚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罚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在评估不实的金额内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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