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链接】(P101页)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知识点七、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
出资人返还出资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担保物取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知识点八、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
1.破产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比如保管、仓储、借用、租赁的他人的东西),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物毁损,以保险金等优先取回;没有替代物,申报普通债权
(2)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破产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在破产申请1年前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知识点九、重整制度的含义
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2)管理者:
①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
3.重整期间的效力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知识点十一、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制定人:债务人(债务人管理的情况)或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情况)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补充1】(超纲)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补充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结果: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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