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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

发布时间: 2013-04-20 13:14:11 作者: liulinlin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者:债务人


  2.监督者:管理人


  3.约束力:


  (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效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未按期申报: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知识点十三、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打折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谅解协议,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之适用破产程序更大数额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1)直接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转为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VS和解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直接  (1)债务人
  (2)债权人  
  债务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制定人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执行人  债务人   债务人 
表决  分组   不分组 
效力 债务人  √   √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知识点十四、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知识点十五、变价和分配


  顺序:(1)有财产担保权的——(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4)社保和税款——(5)普通债权


  (一)有财产担保权


  1.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 破产费用:——为全体债权人、必要的花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为全体债权人、可能的花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注意】一般劳动报酬不算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原则: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按平均工资。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式:剩余财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

  特殊规定:

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管理人将其提存  ①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②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知识点十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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