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特征:
客体是特定的物 | 1.特定物: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XX小区品园3栋305号的房子) 2.集合物:单一物的总称。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浮动抵押),集合物(如楼房)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3.物:主要是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中。 【示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地役权的客体,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可以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
物权是支配权 | 1.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
物权是排他权 | 1.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债务人(债权是对****) 2.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示例】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3.两个同类物权同时并存,顺位在先的物权人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权人的物权。 【示例】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先登记取得抵押权的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获偿。 |
3.物权类型

(二)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追及、物权请求
1.排他的效力
所有权的排他性 |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注意】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 |
他物权的排他性 | 同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注意】同一物上两个质押权 |
对世效力 | 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
不可侵害性 | 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
2.优先的效力
对外的优先性——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 对内的优先性——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
1.基本规则:“物权优先于债权” 【示例】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殊情况:债权优先于物权 【示例】买卖不破租赁(等租期结束了再给买方) 3.同一物之上既存在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着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示例】一房两卖(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一般债权) | 1.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所有权与在同一物上设立的其他限制物权相比,实现顺序要居后。(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示例】土地被承包后由承包人使用,承包期内,所有者不能使用 2.时间标准:(同类物权)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示例】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
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况: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无权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小贴士】占有≠所有
(2)追及效力的例外:如善意取得制度
【示例】A租给B电脑,B卖给不知情的C,C支付对价拿走电脑,C取得所有权,不得追及。B需赔偿A的损失。
4.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P110)
(三)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和他物权——按对谁的物有物权
定义 | 区别 | ||
权利主体 | 权利内容 | ||
所有权 |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 所有人 | 完全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他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非所有人 | 1.限制物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和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 2.有期物权: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 |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按设立的目的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
定义 | 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 | |
分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
区别 | 支配的价值 | 实体物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 | 价值权(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 |
权利性质 | 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从属性 | 从属物权,它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 |
存续期间 |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的 |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 |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 特例: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 | |
物上代位性 |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按客体的形态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P109)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P109)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P148)
知识点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或约定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示例】《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就不得自行创设。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
【示例】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
3.物权公示原则
(1)目的
①物权的公示是物权人获得法律承认的过程,也是其物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
②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2)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3)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义。如果欠缺相应的公示,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②公示对抗主义。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三)物权的保护
含义 | 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
途径 |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
物权请求权 |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无权占有 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可能或已经妨害物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毁损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
知识点三、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 | 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示例】合同行为 |
非依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 |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示例】死亡而导致的继承行为 |
原因性的事实 |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 ◆ 原因行为遵守债权生效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结果性的事实 | 物权变动的事实 | ◆ 物权变动的结果依靠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 ◆ 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知识点四、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1.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
登记生效 |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P137)、不动产抵押(P144) |
登记对抗 |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 1.土地承包经营权(P135):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P140):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宅基地使用权 |

2.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公法上的行为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继承或受遗赠 |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事实行为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3.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二)效力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登记的生效时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2)权利推定效力: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错误没有更正之前,只能依据登记作出谁是权利人的推定。
(3)善意保护的效力(公信力):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2.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1)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登记机构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据的证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基本要求
1.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统一登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
3.收费: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四)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1.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五)特殊的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1)定义: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
(2)适用情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结论】同意更正;不同意异议
(3)法律效力: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按照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对抗第三人,不支持善意取得
(4)临时措施: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5)赔偿: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1)前提: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
(2)作用:防一房多卖。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六)登记错误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五、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种类
普通动产 | 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生效 |
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 |
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生效 | |
特殊动产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
(二)交付的特殊形态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记忆】买方先借后买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即: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示例】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甲之后将电脑卖给丙,可以通过通知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继续占有)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记忆】卖方先卖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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