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损伤评定
知识点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一)基本概念
1.检验批。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它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2.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主控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检验项目。
3.检验与验收。检验是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共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1.国家颁布的各种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
2.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国家颁发的建筑材料质量标准。
4.与房屋建筑工程有关的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检验报告等。
知识点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符合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藏工程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随着工程进展按照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自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其(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验批。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当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知识点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
以混凝土分项工程和砖砌体工程为例对其主要主控项目进行说明。
1.混凝土分项工程的主要主控项目。
(1)原材料。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注意水泥的检查数量,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配合比设计。
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3)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满足时按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2.砖砌体分项工程的主要主控项目。
(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验数量: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2)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黏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墙厚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弯钩。
(5)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表格规定。
抽检数量: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4处,每层每20米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
知识点四、房屋建筑工程损伤检测程序
1.损伤检测范围的确定。
2.损伤情况的初步调查。
(1)图纸、资料查阅,设计图、竣工图,维修记录,检查观测资料和工程地质资料、水文资料等;(2)施工记录查阅,施工记录及质量保证资料,重点核实材料代用、设计变更、施工事故处理及竣工验收文件等;3.损伤情况的详细调查。
(1)上部结构——结构布置、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构造的检查;(2)地基基础——调查发现问题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开挖检查或进行试验检查;(3)结构上的作用效应调查分析及作用效应组合;(4)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与分析;
(5)房屋结构功能、结构构造、结构附件与配件的检查。
4.损伤程度分析。
5.损伤检测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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