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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精

发布时间: 2013-05-15 10:43:02 作者: liulinlin


  第五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损伤评定


  知识点九、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一)等级划分

  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

  1.完好房。指结构构件、装修、设备齐全完好,成色新,使用良好的房屋。

  2.基本完好房。指结构构件、装修、设备基本完好,成色略旧并有少量或微量损坏,基本能正常使用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指结构构件、装修、设备部分损坏或变形、老化,需进行中、大修理的房屋。

  4.严重损坏房。指结构构件、装修、设备有明显损坏或变形,并且不齐全,需进行大修、加固或翻修的房屋。

  5.危险房。结构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的房屋。

  (二)评定部位

  1.结构部分。主要有地基基础、承重构件、自承重构件、楼地面和屋顶。

  2.装修部分。主要有门窗、外抹灰、内抹灰、吊顶、细木装修等。

  3.设备部分。主要有水卫、电照、暖气、特种设备等。

  (三)等级评定标准


完损等级 新旧程度 评定标准 
完好房 十、九、八成新 十成新: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形、使用良好、装修粉刷新鲜
九成新: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形、使用良好、油漆粉刷色鲜,但稍有损坏
八成新: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形、使用良好、油漆粉刷色泽略旧 
基本完好房 七、六成新 七成新:结构整齐、色泽不鲜,外粉刷少量剥落
六成新: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损坏,部分墙身装修剥落及使用不便 

  续表

完损等级 新旧程度 评定标准 
一般损坏房 五、四成新 五成新:房屋完整,结构有损,装修使用不良,粉刷风化酥松
四成新:结构较多损坏,强度有减,屋面漏水,装修损坏变形.粉刷剥落 
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三成新以下 三成新
二成新:须大修方能解除危险
一成新 



  知识点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一)评定方法

  综合评定按如下三个层次进行:

  1.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2.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应分为a、b、c、d四个等级。

  3.房屋危险性鉴定,应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构件危险性鉴定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1.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2.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

  3.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需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

  4.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

  5.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

  (三)房屋危险性鉴定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1.等级划分。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1)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

  (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2.综合评定原则。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考虑各构件的破损程度、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因素。

  3.综合评定方法

  根据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方面确定危险构件百分数,并根据公式求得房屋组成部分各自危险性等级的隶属度,求得房屋整体危险性等级的隶属函数。根据隶属度判断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知识点十一、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可以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又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进行。

  (一)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

  1.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民用建筑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种类不同分别进行。

  (1)构件的安全性检查项目。

  混凝土结构构件与砌体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4个检查项目;钢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3个检查项目;木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6个检查项目评级。

  (2)构件安全性检查鉴定评级。

  构件安全性检查按相应项目进行检查后,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2.子单元安全性的鉴定评级。

  第二层次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按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若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的可靠性,也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而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1)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包括地基、桩基和斜坡3个检查项目,以及基础和桩两种主要构件。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

  (2)上部承重结构。

  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结构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确定。

  (3)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根据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以及该部分结构整体性的安全性等级进行评定。

  3.民用建筑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一般情况下,应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等级确定。

  (二)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标准

  1.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民用建筑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种类不同分别进行。

  (1)构件的使用性检查项目。

  ①混凝土结构构件:位移和裂缝。

  ②钢结构构件:位移和锈蚀(腐蚀)。

  ③砌体结构构件:位移、非受力裂缝和风化(或粉化)。

  ④木结构构件:位移、干缩裂缝和初期腐朽。

  (2)构件使用性检查鉴定评级。

  构件使用性检查按相应项目进行检查后,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2.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的正常实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估。

  (2)上部承重结构。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当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振动有限制时,还应评估振动(颤动)的影响。

  (3)围护系统。围护系统(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3.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一般情况下,应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等级确定。

  (三)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逐层进行。

  (1)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 ,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可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2)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 ,可根据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综合评定。



  知识点十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相对于一般建筑,简单了解)适用于下列工业建筑


  ①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建筑物;②烟囱、储仓、通廊、水池等建筑物。

  (一)鉴定等级标准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共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其中结构系统和构件两个层次的鉴定评级包括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需要时可由此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安全性分为四个等级,使用性分为三个等级,各层次的可靠性分为四个等级。

  (二)构件的鉴定评级

  1.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构件间的连接节点)评级标准构件的鉴定评级包括安全性评级、使用性评级和可靠性评级。

  (1)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安全,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可不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2)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3)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安全,或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确定。

  1.结构系统的评级标准

  (1)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3)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整体安全,或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四)工业建筑物的综合鉴定评级

  工业建筑物的可靠性综合鉴定评级,可按所划分的鉴定单元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评定结果进行评定,以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为主。



  知识点十三、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适用于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一)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划分: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示例  
一级  很严重: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很大  大型的公共建筑等  
二级  严重: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大  普通的住宅和办公楼等  
三级  不严重: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小  小型的或临时性贮存建筑等

  (二)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临时性建筑结构(1类)设计基准期为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2类)设计基准期为25年,一般房屋建筑结构(3类)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4类)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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