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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讲解-

发布时间: 2013-05-24 21:00:28 作者: maylh

  一、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2.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和平统一,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政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三、基本制度

  (一)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方式。

  《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单一制体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①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③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④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二)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2010年3月14 Et。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此次选举法修订具有以下亮点:

重点法条

特点及意义

第六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
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
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
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
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即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
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
原则的充分实现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
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参加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这一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
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
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
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
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能有效代表
选民利益

  (三)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一国”,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主权不可分、领土完整是我们的基本原则;“两制”并存,是以大陆l3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社会主义的巩固和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一国两制”和祖国的统一。

  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特征:①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它要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②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予以保留: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l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作为权利,就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确认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l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项自由又统称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公民只有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才能谈得上行使选举权和参加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在这六项自由中,言论自由是核心,其他各项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政治自由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3.宗教信伸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随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宗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未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4)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5.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检查、评定和督促的权利。它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六项权利构成我国公民的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它的内容主要有:

  (1)私有财产权

  它是指具有一定物质财产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对财产权的新规定.为完善我国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

  它是指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5)物质帮助权

  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劳动者享受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创办的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训练的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宪法除规定了所有公民都可依法享有上述权利和自由外,还规定了适用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的一些权利。这部分权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保护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保护华侨的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就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六大机关组成。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行使的基本规则,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基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方式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

  2.法治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机构贯彻法治原则,也就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国家性质的要求和体现.是国家机关工作的宗旨。

  二、国家权力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在非常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职权: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i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职权: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地方各级八民代表大会

  地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间接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

  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制定主体是省一级的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②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③人事任免权;④监督权;⑤其他方面的职权。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位: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职权: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②重要事项决定权;③人事任免权;④监督权;⑤人大组织工作方面的职权。

  (三)人民代表

  地位: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

  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有:①提出议案权;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③质询权;④人身受特别保护权;⑤发言和表决免责权;⑥物质保障权。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是:①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三、国家主席

  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 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家行政机关

  (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任期: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②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③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④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管理既包括对社会共同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又包括对社会的服务。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⑤行政区域划分权;⑥紧急状态宣布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⑦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任期: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职权: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中央军事机关

  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任期: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六、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组成: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⑤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人民检察院

  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要求的。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①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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