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继承法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2.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韵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①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AN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五、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六、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①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②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甩。③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不得作见证人的有: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七、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1)明示方式变更、撤销。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2)默示方式变更、撤销: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八、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九、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八节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二、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专利申请原则与期限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和 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申请应遵循下面的原则:
1.一件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即出现两个以上申请人时,谁先申请专利就授予谁。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l0年。均以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四)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内容为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在图书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保护方法主要是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或者收缴非法制造的商品。在实践中,主要使用行政保护方法,触犯刑法的使用刑事保护方法。
三、著作权
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意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三)合理使用
即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是指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提供的不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志。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的特征。
(二)商标权的取得和期限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
1.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对大多数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某些商品。如卷烟、药品等,采取强制注册商标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l0年,自核准之日算起。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三)商标的必备条件
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五)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是,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六)商标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
1.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2.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