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1)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处罚
1.主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的人。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第l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刑罚
一、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
1.死刑的适用对象和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