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司法考试2013年最新整理刑诉法条变动(

发布时间: 2013-05-30 09:10:40 作者: luck

  新法第116条第2款增加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解读:

  实践中存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不分场所进行讯问的不规范做法,而刑讯逼供现象往往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看守所虽然隶属于公安机关,但相比于直接侦查部门而言,毕竟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讯问场所,可以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考察方式:

  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旧法第92 条第1 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教|育网

  新法第117条第1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变化:

  增加了现场发现嫌疑人的口头传唤。

  解读:

  实践中在犯罪现场发现可疑的嫌疑人,如果不及时进行讯问,就可能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因此,此次增加了现场口头传唤的制度,同时为了规范现场口头传唤,要求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记入讯问笔录。

  考察方式:

  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现场口头传唤,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出示工作证件,第二,记入笔录。

相关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单项选择题练习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汇总

更多2013年司法考试信息请访问

读书人网司法考试频道:http://www.reader8.net/exam/sikao/


读书人网 >卷二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