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国家公务员下海经商需加强规范

发布时间: 2015-12-29 09:32:10 作者: rapoo

国家公务员下海经商需加强规范

  公务人员经商早已不是新鲜事,但公务员中有领导干部陆续辞职“下海”经商和有些地方出台鼓励公务员下海经商的措施却值得关注。
  2015年9月6日,济宁市市长梅永红正式辞去市长职务,加入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张毓华辞去菏泽市副市长职务,加入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认党委书记。
  2015年7月,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陈凯辞去后,加入一家民营金融机构。当月原浦东新区副区长丁磊离职,加入乐视公司。
  统计显示,公务员下海经商已逐渐向领导岗位扩散。


  湖南:贷款将有优惠,还有各类奖金
  日前,湖南下发《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意见》提出一系列针对创业人员的扶持和鼓励措施,包括贷款将会有优惠、会有导师来讲课、各级政府将建立扶持资金、把小作坊引入全省产业发展体系,还设有各类奖金等。


  安徽: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2013年7月,安徽省下发文件,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
  河北保定:5年内保留原身份,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不受影响
  2014年4月,河北保定出台文件,鼓励公务员创业:自主离职创业人员5年内保留原身份停发工资,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不受影响。5年内愿意回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国家层面: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而在国家层面,虽并未有相关政策出台,但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辞职创业也有鼓励措施。4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这被媒体解读为30年前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下海经商的2.0版本。
  按理说,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公职人员“下海”经商,本无可非议。但问题是,各级官员往往拥有一定的政府关系,其中一些身居要职的人还掌握着很多政府信息。这些官员一旦离职“下海”,就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也极易滋生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和期权腐败现象。
  5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就刊文提醒,官员不是一般公民,什么时候可以辞职“下海”,辞职“下海”可以怎样、不可以怎样,是社会敏感且关注度高的问题。因此,在官员辞职“下海”问题上,绝不可放任自流、任性而为,尤其是对辞职“下海”欲进入企业任职的官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否则,在强力反腐的背景之下,一些别有用心的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在任上累积“身份红利”,通过辞职“下海”兑现。
  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任免通知明确注明这个过程。这样,就可以让公众知道这个人的辞职是符合程序的,自然就能免除很多误会。另一方面,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本是应该严格执行的禁业限制,但也是目前较为薄弱的环节。
  对于公务员下海经商政策的提出,一些政府或许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用鼓励公务员下海的办法解决人员超编问题。但是,在目前这种大环境之下,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也是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的方案。
  官员和商人本来就是两个独立不相关的职业,现如今被划上等号,确实让“公务员做生意”成为了一个难解的问题。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还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针对在职公务员的相关管理规范制度,提高法规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监督作用,重视群众举报和群众监督。最后,还应先从“试点”开始,逐步积累经验、兴利除弊,这样才能使得公务员“出路”畅通,使得“公务员下海”真正起到积极作用。



读书人网 >报考信息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