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是否有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08年进入A公司,然后09年的时候A公司成立了B子公司。现在由于工作需要把我调到B公司,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及职位待遇都不变。A和B公司是在同一栋楼办公,老板都是同一个人。不过就是需要终止A公司的劳动合同,然后与B公司签合同,同时社保啥的都转到B公司。不过我们同事在分析这个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时不明白这是否符合劳动法。强调下,我们公司做技术开发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如下所示:
甲方:XX市XX公司 乙 方:
住所:XX市XX 联系地址:
主要负责人:XX 身份证号码: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调整工作时间。中午休息1小时30分钟,不记考勤。
(二)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三)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到其他岗位或者甲方其他分公司(部门)工作,乙方应服从调动。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四)乙方被聘用期间(包括离职一年之内),由于履行本人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和业务信息等作出的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属职务成果,其知识成果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者转让这些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以及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协助甲方取得并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若乙方作为发明人、制作人或者设计人,则享有上述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署名权(依法规定应由公司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五)乙方在任职期间作出的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的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若乙方期望拥有知识产权,应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书面核准,确认属非职务成果,乙方可拥有知识产权;如乙方决定转让或允许使用此项非职务成果,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未作申明而推定其为职务成果的,甲方可以使用,或者可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为非职务成果,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公司奖惩规范》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应负责对乙方进行企业文化、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对于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在培训合同约定年限内,乙方因个人原因辞职或离职的,按《培训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合同期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无需提前通知对方。续订按连续工龄计算。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有效内容。无论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乙方应依甲方规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工资。
(九)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已足额、及时地向乙方支付了工资、加班费、福利。甲方不再就之前的劳动关系向乙方支付工资、加班费和福利等。
(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一)乙方患有疾病、精神病、传染病、身体衰弱影响正常工作或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则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十二) 联系地址即为甲方送达文件给乙方的地址,甲方将相关文件邮寄至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劳动合同期限内若该地址发生变更,乙方有义务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XX市XX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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