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互联网,关注信息人材--从公告信息提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建议
责任审计署公告信息:2013年5月至9月对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2012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该公司2011年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买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96亿股。”
公告信息: “中投公司受让国际金融公司持有上海银行的29638万股股份中未履行扣缴义务” 中投缺乏内审,提请监督整改。
中投公司受让国际金融公司持有上海银行的29638万股股份中未履行扣缴义务,央企收购业务较多,以前的类似案例建议自己清查一下;以后工作中加强内部监管,完善制度。
(一)、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1]231号《关于国际金融公司转让上海银行股份的请示》(上海银行发〔2011〕18号)批复如下:原则同意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国际金融公司持有你行的29638万股股份,占你行总股本的7%。
(二)、国际金融公司(IFC)股权转让行为 2011年8月,国际金融公司(IFC)出售上海银行的7%的股权转让给中投。转让价格约13元/股,收入约为39亿元人民币的收益. IFC于1999年入股,以每股2.12元成交(上海银行招股说明书)。IFC持有29638万股(近3亿股),成本约为6.3亿元人民币。国际金融公司IFC持有的近3亿股股份净赚约为33亿元人民币。国际金融公司(IFC) 股权转让,溢价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嫌疑漏逃税约6.6亿元人民币。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法规义务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扣缴义务人,有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给居民企业,应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扣缴义务。
写此建议一为国聚财!二是认识互联网,关注信息人材,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