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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 2008-10-05 02:11:11 作者: 3come

  10、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有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的类别和级别,企业可承接相应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劳务不分级别,可以承接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有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要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不允许有:越级承接、借给承接、借用承接。转包或违法分包业务的行为。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或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给一个承接方,也可在保证完整性前提下,将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但必须选定一个主体承接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的总体协调。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和协调。

  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只能与中国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和设计或成立合营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照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对于: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规定的可以直接发包。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分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休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进行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可以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设置阻碍,不得违规收到任何费用。

  施工图纸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1、注册建筑师级别设置分为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一级建筑师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和管理,并报建设部备案。二级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和管理,报省建设厅备案。注册建筑师必须受聘于有设计法人资格的单位,并由设计单位委派,不能受聘于两个或以上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须由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由于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单位赔偿、设计单位有权对签字注册建筑师追偿。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是分为一级和二级,注册有效期为2年,继续注册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由于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单位赔偿、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对签字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追偿。

  注册建造师可以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来取得资格,主要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是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注册建造师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二级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也要其签字盖章。

  12、在中国境内进行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要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至少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只能承担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只能承担总投资在6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有标底的也必须保密。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由等级低的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能相互串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价也不得以其他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名单在结果确定前应保密。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1、城市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并依法批准的,以图纸或文本为表现形式。城市规划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规效力,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对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法制的、行政的、经济的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监察管理两部分。

  2、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正式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部分,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期限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5年。城市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规划的进一步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控制和引导各项用地的开发和投资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修建安排及其规划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

  城市规划管理决定未来房地产开发价值和最有效利用程度。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调控地价的手段。

  3、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市县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紫线划定是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国家和省政府划定)和历史建筑(县政府划定)。编制紫线界限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绿线划定是保护绿化用地。蓝线划定是保护地表水体用地。黄线划定是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公交供水环卫供气供热消防通信)用地的。

  4、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市辖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请审批城市的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员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5、城市人防建设规划,①直辖市要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②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省会城市,要经省政府和大军区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③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非省会城市和二类人防重点城市需省政府审批后,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④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报市政府审批后,并报省防空办公室和建设厅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①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城市(直辖市、省会、人口100万以上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家级,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审批。②其他国家级的,报省政府审批。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③省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做出并组织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员和原机关备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须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员审查同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相当于重新编制)。

  7、从城市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是由政府部门编制和组织方案评选,审定后具有法规效力。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者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先要持政府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立项文件,进行项目规划申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获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8、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报建审批管理主要有:选址审核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后管理有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

  在设计任务书审批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各级县市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相应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前,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有土地证是无效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有: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审定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验线制度

  建筑工程的规划程序;建设申请;建设申请审批;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9、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允许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大面积拆除、开发;大面积改建;修建破坏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占用园林绿地道路树木等活动。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省级的报省建设厅备案,国家级的报国务院建设部审批。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临时占用绿地黄地的要审批。

  13、建设监理机构指符合规定条件且经批准成立、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监理单位。业主可以委托一个单位监理,也可以同时委托几个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可以是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阶段监理。实施建设监理是有条件的:有建设工程,有人委托。

  监理的基本方法是控制,基本工作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是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两管是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是全面的组织协调。

  工程进度控制是确保项目交付使用时间目标的实现。工程投资控制是使项目实际投资小于或等于项目的计划投资。合同管理是保证合同得以全面认真地履行。信息管理是以计算机为辅助手段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等。协调可分为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协调。

  实行监理的工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等级并与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其他规定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承担业务。禁止监理单位有越级承接、借给承接、借用承接。转包业务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监理单位应不得承担此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一般的程序: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提交监理资料。

  监理企业实行资质审批制度,可以分为甲、乙、丙三级。先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监理工程师经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确定注册。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若文件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的,由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凡外资在中国境内独资的建设项目,在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进,应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的不应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但可以向外国监理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外国贷款项目原则上由中国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若因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应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外国捐赠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4、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开发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未报建的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有关批准文件(先立项后报批)。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建设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但要报建设部备案。对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不许将工程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图纸已经审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手续);已办理委托监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其他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领取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盖章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从那颁发许可证,要补充的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也是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内容与施工合同应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仿造和涂改,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要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最多延两期,每次以3个月为限。既不开工也不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越级承揽、借用承揽、借给承揽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施工单位必须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于建设工程分承包的,承包单位对其负责的工程质量负责。对于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隐蔽工程也要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陷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才能实施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

  1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给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的规定如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双方约定。房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当立即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保修完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施工单位无法保修的可以委托另外施工单位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若有损害事故发生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主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造成拖延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17、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施工单位对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要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④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混凝土进场试验报告。⑦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检查认可文件⑩消防环保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若有责令整改的已整改完毕。

  若有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地、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听取各单位的汇报和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各方面进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最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8、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领取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或对主体工程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获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企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承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给的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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