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年份
1. 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
2. 我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
3. 我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是商品检验局是:1929年成立的工商部上海检验局
4.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的《商品检验法》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5. 1949年成立由中央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
6. “三检合一”,1998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
7. H.S编码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于199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8. 1989年2月21日七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9. 1990年起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10.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1.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12. 我国海关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H.S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13. 美国、加拿大从1998年12月17日起先后对中国输往美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规定,要求对所有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的货物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14. 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木质包装也应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15. 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16.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17. 我国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18. 欧盟2001年10月起对来自中国等多个国家的的针叶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欧盟。
19. 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办理。
20. 自2002年5月1日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1.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1月11日发布的。
2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23. 2003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CCC”认证标志。
24. 新的检验检疫计收费文件规定:新收费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重点时间
1. 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的企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的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2.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审制度,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3. 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应在船方签残后或最迟在提货前申请鉴定;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申请鉴定;对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发现残损立即申请鉴定;需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鉴定。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申请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
4. 讯检疫必须持有效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5. 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向卫生检疫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经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6.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卫生检疫机构申请一次鼠患检查
7. 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8. 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征搞后,出境签证应在2个工作日,入境签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9. 深圳检验检疫局在《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1次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10. 进出口化妆品分为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口腔卫生用品、特殊功能化妆品6大类
11. 在入境口岸报关,需调离到目的地检验检疫的货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申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货主或代理单位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第二联办理运递手续
12. 在本地报关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正本供海关通关使用。《出境货物通关单》为2联
13. 代理报检单位遇有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其它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局登记内容的,均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