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植物
植物产品
多选题
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植物”是指( )。
A.栽培植物
B.野生植物及其种子
C.种苗
D.饲料
答案:ABC
二、种子、苗木
(一)检疫审批
1、入境种子、苗木,货主或者代理人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单选题: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 )
A、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B、在报检的同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C、可以事后随时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D、可以免办检疫审批手续
答案:A
2、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需办理特许审批。
3、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预约检疫时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三、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一)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
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1、合同、发票、提单
2、《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3、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
多选题
从美国进口一批水果在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贸易单证外,还应按要求提供()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B、美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C、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D、原产地证
答案:BCD
四、粮食和饲料
(一)概念
1、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2、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
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重要考点)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
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
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审批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单选题
以下货物入境,无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是()
A、新鲜水果
B、活动物
C、冷冻水产品
D、大豆
答案:C
多选题
进口以下商品,需要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有( )。
A.来自泰国的榴莲
B.来自比利时的生免皮
C.面粉
D.来自巴西的大豆
答案:ABD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等
3、并随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5、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其他植物产品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判断题: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不带树皮的,应由出口商出具声明。()
答案:错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3、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
六、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判断题: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答案:错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
(1)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
(2)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
(3)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2、对列入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
(1)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
(2)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单选题:
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口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或抽查检测。( )
答案:对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4、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重要考点)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要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资料,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
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第三节 入境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报检范围
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判断题: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
答案:对
二、报检要求
1、标签审核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货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2、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四、进口食品换证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判断题: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的,还要到销售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
答案:对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
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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