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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代理权的终止

发布时间: 2010-10-27 14:35:20 作者: kind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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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终止(熟悉)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代理权终止的效果

(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就构成无权代理;

(2)代理人对代理事务对相关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报告、移交的义务;

(3)被代理人应收回授权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代理权的文本证件,代理人应当交回。

例题:在代理制度中,无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恢复了行为能力,将导致(   )终止。

A.委托代理   

B.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D.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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