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投资银行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就关联交易以及收购、兼并等公司控制权交易(corporate control transaction)对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否公平出具的意见。因此,美国的投资银行界又把这种报告称为“公平意见书”(fairness opinions)。事实上,美国的成文法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公司董事必须聘请投资银行为公司控制权交易和关联交易出具公平意见书。公司董事之所以聘请投资银行,仅仅是董事履行其善管义务(duty of care)的体现而已。这在1985年Smith v. Van Gorkom一案中得以确认。该案中,特拉华州高等法院认为目标公司的董事未遵循商业惯例聘请投资银行就公司兼并发表公平意见,而仅仅根据董事局主席和首席财务官简短的口头陈述就作出同意兼并的决议,这一草率的决策违反了董事的善管义务,从而判令董事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一,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有长久的业务关系,或希望维持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关系,因此,投资银行都有迎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强烈动机。由哪一家投资银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又由大股东选举产生。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到业务,投资银行往往倾向于按大股东、董事的指示行事。例如,在皇家荷兰公司收购壳牌石油案中,皇家荷兰公司聘请的摩根斯坦利公司在公平意见书中认为,壳牌石油的股权每股价值为53美元,而壳牌石油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高盛公司则认为壳牌石油公司每股价值在80~85美元之间,双方各为其“主”,谈何独立性?在Weiberger v. UOP案中,UOP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雷曼兄弟公司事先已将公平意见书草拟好,只留下价格一栏空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才匆匆填上每股21元。这种情况下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完全沦为保护大股东和董事使其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工具。而为掠夺上市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同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更不会吝啬去购买一枚昂贵的“橡皮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