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目的是:
1.保护成员国境内动植物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保护成员国境内人类或动物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3.保护成员国境内人类生命(或健康)免受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防止或限制成员国境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什么是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通过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出入境检疫对象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
出入境卫生检疫对象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出入境检疫对象包括: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特殊物品,《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出入境检疫对象有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
什么叫国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工作范围包括哪些?
国境口岸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工作范围,是指对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及监督。
什么是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
1.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2.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程度。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
3.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清洁卫生。
为什么要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有哪些?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1.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2.对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3.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有哪些种类?
包装的分类方法很多。通常人们习惯把包装分为两大类:即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专业分类有以下几种方法:
1.以包装容器形状分类:可分为箱、桶、袋、包、筐、捆、坛、罐、缸、瓶等。
2.以包装材料分类:可分为木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玻璃、陶瓷制品和塑料制品包装等。
3.以包装货物种类分类:可分为食品、医药、轻工产品、针棉织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和果菜类包装等。
4.以安全为目的分类:可分为一般货物包装和危险货物包装等。
什么叫包装标志,包装标志有哪几种?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包装标志有以下类型:
1.运输标志,即唛头。这是贸易合同、发货单据中有关标志事项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等组成。唛头的内容包括:目的地名称或代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用简字或代号、件号(即每件标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体积(长*宽*高),重量(毛重、净重、皮重)以及生产国家或地区等。
2.指示性标志。按商品的特点,对于易碎、需防湿、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装上用醒目图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轻放”、“防潮湿”、“此端向上”等等。
3.警告性标志。对于危险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装上必须醒目标明,以示警告。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什么是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有的商品用等级来表示商品质量的高低,通常用等、级的顺序来区别。
广义的质量检验,还包括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安全性能检验等。
什么是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可分为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和一般货物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在抽样现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什么是安全性能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出口国的法律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以维护人身安全和确保财产免遭侵害。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初验、复验和重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报验后,对报验的进出口商品第一次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称初验。初验后如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重新抽样或适当扩大抽样数量再进行一次检验,以得出初验的准确结果。对进口商品初验合格的,对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证书。对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检验合格的办理签证放行,出口预验初步评定合格的,对内签发预验合格证单;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对内发给不合格通知单。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初验的进出口商品,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第二次检验时称复验。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初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或船舱,集装箱检验不合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在加工整理、改善情况后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一次。经出口预验的商品,在检验有效期内、因仓储、气候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商品有可能变质情况,或需要分批、并批出口,不能以原检验结果出证时,应申请复验一次。进口商品经收货、用货部门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出证。这里所称的“复验”,与上述复验的概念不同,是指在收货、用货单位已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复验,也可理解为根据外贸合同规定,进口到货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后对外出证,该项“复验”,实际上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初验,应办理正式报验手续。
重验是重新检验的简称。凡已申请过复验一次的进出口商品;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商品;预验商品在出口换证时,发现货物批次混乱,标记、批号、数量与预验合格证单的记载内容不符的;或原预验商品经另行并批加工整理,已改变原来质量情况的;或出口换证时,申请人不能同时提供预验合格证单的,都应按重验处理,由申请人重新报请检验,按初验办理,并应另缴检验费。
报验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怎样申请复验?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出复验结论。
申请复验的“报验人”,应局限于《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于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如出口商品的国外买方和进口商品的卖方,申请复验时,应按委托鉴定业务办理。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后15天内提出。通过信函申请复验的时间,以寄出信函的时间为准。
申请复验时应填写复验申请表,提供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正本并附有关单证。复验收费标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制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接受复验,受理复验后30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70天,并需向报验人说明。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是什么?
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
1.对入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2.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实施检疫;
3.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
4.对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实施检疫;
5.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实施检疫。
为什么要对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是因为在自然界中,动植物病、虫、杂草有一定的地区性,它们中许多种类,包括某些危害性病、虫、杂草可以随人为调运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而传播蔓延。这些病、虫、杂草传入新地区后能生存,繁衍和危害,甚至往往因新地区的气候环境条件适应而迅速蔓延,造成严重危害,给人类带来巨大损失。古今中外随动植物及其产品调运传带危险性病、虫、杂草而导致农牧业大灾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如历史上有名的“爱尔兰大饥荒”就是由于从美洲传入马铃薯晚疫病大流行而造成了毁灭性灾害,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岛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164万人。1978年马尔他一农户给猪喂了来自疫区飞机上的残羹剩饭,引起非洲猪瘟暴发,在一个月内波及304个猪场,发病猪达2.5万头,为控制此病,把全国7万多头猪全部宰杀,损失达500万英镑,全国当时已没有一头活猪,开创了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因一种传染病的传入而使一种家畜绝种的先例。仅上述几个例子就足以说明,加强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为防止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国境,对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同时,加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可以保证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促进我国农业的外向型发展。因此,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既有维护国家主权的一面,也有保证对外正常交往促进对外开放的一面。
国际动物疫病名录是如何划分的?其依据是什么?
国际动物疫病名录分为A、B两类。疫病名录的确定和划分,是由国际兽疫局成员国根据疫病在国际范围内的流行情况共同商定的,其原则是:A类疫病是指危害严重,传播迅速,具有穿越国界潜力,可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以及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影响较大的传染病;B类疫病是指在某些国家范围内,有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重要性,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中有一定重要性,其严重程度低于A类传染病。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国际兽医组织制定国际动物疫病名录的原则与方法,制定了《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内容是什么?
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内容包括所有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产品动植物卫生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什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动植物、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务院在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1.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将原由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的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法定检验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简称种类表商品,详见现行种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什么是索赔、理赔和拒赔?
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
对外贸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发生争议、索赔的事例是很多的,特别在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国外商人觉得履约对他们不利时,往往寻找各种借口拒不履约或拖延履约,甚至弄虚作假或提出无理要求。此外,我方也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也有影响对外履约的事例。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对外的索赔和理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既关系到维护国家的权益和声誉,又涉及比较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所以索赔、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必须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所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是供有关方面处理索赔理赔的重要证明,必须真实正确,以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