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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辅导:缔约过失责任重难

发布时间: 2012-08-08 07:04:41 作者: sxsgeass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适用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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