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
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涵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彼此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种类(了解)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简称MFNT)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欧洲式”)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美洲式”)
2、国民待遇原则(RuleofNationalTreatment)
是缔约各方相互承诺,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第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是一整套关于关税和贸易措施的通行法规与多边性条约
一、产生背景: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各国盛行贸易保护主义。
•二战后,很多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各国希望重建世界经济,并急待解决三个问题:
建立和维护国家间稳定的汇率;
建立处理长期国际投资的国际组织;
重建国际贸易秩序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23国在日内瓦签署。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l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二、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一)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例外
1、非歧视性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允许缔约方通过关税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不应采取非关税和其他数量限制措施。
要求各缔约方之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
3、透明度原则:缔约方政府公布与进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4、促进公平贸易原则: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5、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6、磋商调解原则
7、优惠发展中国家原则
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的保护程度高于发达成员方//允许发展中成员方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低于发达成员方//允许发展中成员方享受普惠制
8、例外条款:允许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保护幼稚工业的例外//保障条款(紧急保障措施)//安全的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三、GATT历轮谈判
GATT多边贸易谈判的特点:
谈判参加方不断增加//谈判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发达国家均居谈判主要地位乌拉圭回合的成果:通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后文件》,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一)《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主要内容
1、传统的关税减让方面:关税总水平削减近40%,其中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零关税。
2、非关税方面:
(1)修订原有的关贸总协定和货物贸易规则,解决国际贸易长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
《农产品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将原有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全部关税化,然后削减关税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规定在自世界贸易组织运行之日起的10年内分3阶段逐步取消发达国家按原“多种纤维协定”(MFA)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配额限制,实行贸易自由化。
③与贸易有关的新问题的规则的制定。
《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对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等实行充分有效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各国通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所有引起贸易限制或扭曲作用的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制定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④关于体制建设问题,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签署和生效。
(二)“乌拉圭回合”革新了世界贸易体制:
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首次就知识产权进行了谈判//首次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作了多边规范//农产品问题获得初步解决//使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的纺织、服装产品重新回到GATT的规则之下
四、GATT的作用
以互惠互利为基础,大幅削减关税//努力消除非关税壁垒//为公正地处理国际间各种经济贸易纠纷提供谈判和对话场所//协调各缔约国之间的对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五、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局限性
法律基础不完备//管理范围有限//许多规则不规范,存在许多灰色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利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