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贸易信贷的政府措施
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出口信贷支持,促进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是政策性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以中长期融资支持为主,以间接方式为主,如保险、担保。
一般而言,世界各国政府的政策性贸易融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较差,总体趋势是缩小规模,甚至是取消提供政策性的贸易融资业务。
一、政府对贸易融资的鼓励措施
1.信贷保险: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为银行给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提供保险或担保(杠杆作用)。
2.利息补贴:给银行的贸易融资直接的补贴。
3.税收优惠: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给予税收优惠。
4.直接融资:成立机构直接为本国出口商提供信贷。
5.再信贷: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贴现贸易融资的远期票据。
6.信息服务:提供对进口国和进口商的信息调查服务。
二、贸易融资的政府机构
(一)美国
由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外国信贷保险协会构成
美国进出口银行,是一家独立的美国政府机构,创立于1934年,依照1945年有关融资和促进美国出口法律《进出口法》运作。
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提供一般商业渠道所不能获得的信贷支持促进美国商品及服务的出口。
领导机构——董事会是由主席、副主席以及三个董事组成。这些成员是由总统任命的。
业务:
1.短期贸易融资(181天以内),给出口商提供担保;181天至5年期,不直接融资,提供再贷款或者是再贴现;参与 5年期以上的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大部分贷款,进出口银行作补充,在利率上有一定的优惠。
参与的贷款不多,占美国的出口比重比较低。例如,截至1996年,累计支持美国出口3000亿美元。
2.提供出口信贷保险
由外国信贷保险协会,代理美国进出口银行为本国的出口商和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保险。
(1)短期综合险;(2)总保险;(3)服务险。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支持项目主要包括:
1.流动资金担保项目
帮助美出口商获得为参与投标、改进产品及支付外国合同定金等出口前所需的流动资金;
2.出口信贷保险项目
为美出口商因外国买方或债务人出于政治或商业原因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
3.中长期信贷保证项目
通过为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来帮助外国买方获得信贷;
4.中长期贷款项目
向购买美国产品的外国买方提供买方信贷;
5.信贷保证便利措施项目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外国银行为贷款对象,为美信贷方与其债务人之间建立以一年为期限的、最低便利额度为1百万美元的一个信贷担保额度,使美国的出口方能多次销售其资本货物及服务;
6.项目融资项目
提供以有限追索权为基础的项目融资,以支持美国出口商参与国际竞争;
7.环保与核项目
支持出口商出口有益于环保的商品及服务或参与竞争外国环保项目;
8.飞机融资项目
为在美制造的新、旧飞机的出口提供融资。
美国《进出口法》关于美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业务的原则:
1.与私人资金的关系
作为补充和刺激私人出口信贷和保险的发展,而不是取而代之。
2.国内影响
提供信贷必须考虑对国内相关行业的竞争地位的影响。
例如,2005年2月11日,美国进出口银行决定,拒绝中芯国际要求提供的7.69亿美元贷款保证,以阻止中芯国际向美国一家公司购置芯片制造设备。中芯国际原来计划得到了这笔贷款后,就可以向美国应用材料(Applied Materials)购置芯片制造设备,后者为美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大户之一。
3.出口项目的信誉
保证经营的安全和收益,要尽量保本经营。
4.外国的竞争
起到阻吓国外不正当竞争的作用。
例如,战争贷款,主要针对“混合贷款”。80年代中后期,美国国会专门拨款3亿美元,专门用于对付其他国家的“混合贷款”,名为“战争贷款”
5.政治因素
例如,核扩散。美国众议院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一项修正案,决定禁止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提供修建核电站的贷款,禁止美国进出口银行通过长期贷款或贷款担保形式,参与中国核电站的建设。
6.出口信贷支持项目必须以在美国注册的船舶运输,等等。
其他国家(略)
三、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议”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协调)
出口信贷以增加本国商品竞争力为目的,成为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各国都纷纷降低利率、延长偿还期去争夺国际市场,愈演愈烈,多次调停、协商无效。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有必要对出口信贷的政府支持加以限制,制订相应的游戏规则。
早在1934年在瑞士伯尔尼组成了“国际信用保险管理联盟”,简称“伯尔尼联盟”,协调出口信贷的竞争。
1953年,联盟重新开会,改名为“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管理联盟”,达成谅解(“君子协议”的基础):
(1)根据商品类别,确定提供信贷的年限;
(2)国家信贷保险不能承担全部出口信贷风险,出口商本身必须承担至少15%的风险;
(3)进口商应至少支付合同金额15%~20%的定金。
60年代后,由OECD负责协调出口信贷的政策,1976年达成《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导原则协议》,1978年正式生效。最初对成员国并无法定的约束力,由成员国自觉遵守,故称为“君子协议”(Gentleman’s Agreement)。1983年对“君子协议”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后发达国家对“君子协议”不断进行讨价还价
君子协议的主要内容:
(1)接受买方信贷的进口商,所得贷款只能向发放信贷国家支付,不能用于第三国。
(2)买方信贷只能用于进口资本货物,如单机、成套设备和有关劳务等,一般不能用于原材料和消费品。
(3)买方信贷的货物限于买方信贷提供国制造的商品。如果该货物含有外国投入物,则本国投入的价值应当占50%以上。
(4)进口商至少应支付至少相当于合同金额15%的预付款,并且除了通常的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外,对该笔现汇不应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官方支持。
(5)贷款应为分期偿还,不能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每半年至少偿还一次。
“君子协议”最重要的内容是关于最低利率的确定。
OECD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把借款国家分为富裕国家、中等收入国家、贫穷国家三类,根据不同国家类别,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确定最低利率。
1. 提供官方支持的约定国应遵守最低利率,采用有关的商业参考利率(Commercial Interest Reference Rates,CIRRs)。
2.商业参考利率制定原则:
(1)应代表对应货币的国内市场的商业贷款利率;
(2)应密切关联于对国内第一流借款人的利率;
(3)不应扭曲国内竞争条件;
(4)应密切关联于国外一流借款人所能获得的利率,该利率“将在各自货币的基准利率上加上100个基本点而制定”。
3.约定国可以在两种基准利率体系中选择其一:
(1)对于还款期不超过5年(含5年)的信贷,适用3年期政府债券的收益率;
对于还款期在5年以上到8.5年(包括8.5年)的信贷,适用5年政府债券的收益率;
对于还款期8.5年以上的信贷,适用7年期的政府债券收益率;
(2)或各种还款期的信贷,都适用5年期政府债券的收益率。
4.以直接融资方式提供的官方融资支持不得以低于商业参考利率的利率提供。
君子协定最初只规定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于包括外援成分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就将部分正常的商业出口信贷转入外援项下,对外提供非常优惠的混合信贷。
例如,日本就曾大量利用“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向某些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率为3.5%、期限20年的出口信贷。1978年夏,英国政府宣布以双边援助的5%用于混合信贷。
而美国、加拿大却坚持要禁止政府给予利息补贴。经过双方激烈斗争,后来在经过修改的新君子协定中规定了有关混合信贷条款。
君子协议与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如果一国是君子协定的参加方或承诺实施君子协议的利率条款,则这种出口信贷不属于《协定》所定义的禁止性补贴。
要么遵守《协定》有关禁止性补贴的规定,要么遵守君子协定的利率条款而不适用《协定》有关禁止性补贴的规定。
禁止性补贴是指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