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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难点突

发布时间: 2012-08-20 21:39:06 作者: maylh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2010年单选题】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提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关于经济法的渊源,考生可以从制定主体的角度理解和归纳,列表说明:

  表1.1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制定主体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

  二、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2010年多选题】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表1.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例如: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例如: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尽相同的。

  【例题2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提示】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和职责均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是以立法的形式体现的。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提示】例如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需要遵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关于设立条件的规定,而如果仅是开小摊卖煎饼的,不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卖煎饼的主体进行资格要求,只要遵守一般的工商法律、法规即可。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强调”上,一是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二是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律制度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和资质条件等做出专门的限定。

  【提示】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如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这便是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定。

  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1)社会性;(2)法律性;(3)表意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2011年判断题】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各类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简称为“对策行为”。

  【提示】调制行为,特别是其中的调控行为,一般只是表达一种政策取向的行为,并不会强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例如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多分红,它此时并不能强制有利润的上市公司必须分红。

  表1.3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基本分类

具体分类

 

调制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

预算调控行为

国债调控行为

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

银行调控行为

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

产业调控行为

价格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石油市场规制行为

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

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2010年多选题】

纵向对策行为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提示】横向和纵向是从市场主体的相对人的角度来衡量的,横向的就是与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上的其他市场主体。纵向则是市场主体与调制主体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关系。

  【例题3单选题】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称为(  )。

  A.横向对策行为

  B.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C.纵向对策行为

  D.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对策行为的分类。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从法律行为一般分类的角度,还可以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如下表所示:

  表1.4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分类

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和非单方行为(如: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分类

抽象行为(如:调制行为)

具体行为(如:对策行为)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提示】抽象行为实质是“立规矩”,既然立了规矩,那么在同样的情况都可以适用,因此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例如某省政府作出决定,以后来本省投资建基础设施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是抽象行为,因为只要是投资基础设施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例题4多选题】从主体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四)行为的相关要素

  表1.5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相关要素

相关要素

调制行为

市场对策行为

 

 

主观
要素

 

行为目的

1.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
2.最高目标: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1.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
2.对策行为的动因:对效率、利益的追求

认知能力

强调对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如强调计划规制的科学性)

市场主体的认知能力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紧密相关(认知能力强的一方受到更多的限制)

客观
要素

行为手段

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

 

行为结果

无论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提示】征税行为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获取财政收入,但是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税目却可以实现其他的目的,例如对不环保的商品征收额外的消费税,这样既获得了财政收入又抑制了人们的不合理消费。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例题5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体现了(  )。

  A.宏观调控立法权

  B.宏观调控执法权

  C.市场规制立法权

  D.市场规制执法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调制权。调制主体对垄断行为的立法,体现了市场规制立法权。

  (二)调制权的分配

  1.调制立法权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调制执法权往往采取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提示】例如财税调控权一般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一般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2.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采用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基础上进行相关的立法。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3.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提示】例如发改委既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又有规范具体市场价格的权力。因而不宜说某类主体就一定只是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4.各类调控主体都应当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四)接受调制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市场主体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2)“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3)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4)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例题6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权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制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

  (五)接受调制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制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是指市场主体应当接受依法作出的调控和规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控和规制,具体包括接受相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个方面。

  (2)市场主体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

  【提示】依法竞争不仅仅指市场主体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竞争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提示】比如宏观调控法中对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对受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对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较多。

  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提示】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3.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提示】调制主体与受调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不可能像平等主体之间那样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提示】在经济法主体呈现“多面性”的情况下,主体的责任与主体所从事的行为直接相关,并可能会因违反不同的法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2010年判断题】

  【提示】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例如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法责任)。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多种责任的竞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性责任。

  【例题7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体现了经济法(  )。

  A.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B.责任承担上的单一性

  C.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D.责任的经济性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从题目所述的法律规定来看,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经济法主体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和非单一性,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则体现了经济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和惩罚性责任(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

  【提示】赔偿性责任并不都是民事责任,惩罚性的责任也并非都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有可能属于经济法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罚款、没收财产、违约金等)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

  (四)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1.赔偿性责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2.惩罚性责任: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如信用卡不还钱,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罚款是经济法责任的重要体现形式。

  本章小结

  本章为理论基础内容,理解性的知识较多,考生应着重掌握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渊源。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及主体资格的取得。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

  (4)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5)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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