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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

发布时间: 2013-05-15 13:12:38 作者: liulinlin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另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一)所得的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提示】

  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关于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单选题】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2010年

  B.2011年

  C.2012年

  D.2013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标准税率

  1.25%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2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1.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概述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销售货物收入

  (三)提供劳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00万元。其当年允许在税前列支的数额应为120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提示】:

  ①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②视同销售的收入额也作为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的销售收入总额。

  (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5)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注意】增值税税额不得扣除。

  4.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禁止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三)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1)年度利润总额的12%。

  (2)企业直接捐赠的支出,不得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非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商业保险费除特殊规定外,不得扣除。

  4.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三)无形资产(简要了解)

  (四)长期待摊费用(简要了解)

  (五)投资资产(简要了解)

  (六)存货(简要了解)

  (七)资产损失(简要了解)

  五、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知识点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一)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1.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所谓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二)有关抵免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规定



  知识点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五)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四、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

  七、减计收入

  八、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过渡性税收优惠

  过渡 性税收优惠,是指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且付诸施行后的特殊处理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即该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该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法律设置的特定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1.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4.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5.居民企业取得《实施条例》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知识点五: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六: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简要了解)

  二、预约定价安排(简要了解)

  三、成本分摊协议(简要了解)

  四、受控外国企业(简要了解)

  五、资本弱化规则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投资方式有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单选题】某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8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68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08万元。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为:

  A.408万元

  B.360万元

  C.180万元

  D.9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为2:1。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不应超过3000×2=6000万元,现借款6800万元,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是6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即6000÷6800×408=360万元。

  (四)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五)企业向除上述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六、一般反避税条款



  知识点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计税货币(简要了解)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简要了解)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管(简要了解)

  七、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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