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010年单选题】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期限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
(3)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应一次性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4)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住所。
(二)募集设立方式下的创立大会【★2011年多选题】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出席”创立大会的,包括“发起人与认股人”;作出决议的,仅是“认股人”。
【例题9判断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创立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式。
(三)发起人的责任
1.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2)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提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人数为5~19人。比如甲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9人,则当董事人数降至4人时,属于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如果降至5人,虽然符合了《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但是却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这两种情况都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例题10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表2.5 关于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比较
会议名称 |
法定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董事会 |
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董事会 |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此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③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转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④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⑤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救济制度的最后一点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无“连续90日”的时间限制。
(2)会议通知
①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殿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年会在召开前20日前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前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武,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年会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4.股东大会的决议【★2010年综合题、2008年判断题】
(1)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
①普通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注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方式的不同。
(二)董事会、经理【★2010年单选题】
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
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目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备考提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情形,应注意把握:
(1)委托的形式必须是“书面”;
(2)受托人必须也是“董事”。
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8.【★2011年简答题】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2011年简答题】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2.监事的任期与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监事会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2011年多选题】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指导意见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2011年多选题】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提示2】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提示】上述“②”中说的是自然人股东,适用1%的比例;上述“③”中说的是单位股东,适用5%的比例。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董事的职权
①一般董事的职权②重大关联交易③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链接】一般公司中,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④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提议召开董事会;
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⑦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11年判断题】增设关联关系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此处的董事会会议中“出席人数”与“通过人数”须均为“过半数”。且均指“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二)股份转让【★2008、2009、2010年客观题】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股票的回购
(1)股票回购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回购请求权,仅有一种情况(对股东大会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2)为防止变相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提示】这句话分为2层意思:
①因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来逾五年;(这里强调是“经济类犯罪”)。
②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里虽然没有强调是“经济类犯罪”,但是要求是“剥夺政治权利”)。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重点掌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总结:关联交易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总结:同业竞争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倒题11判断题】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王某,兼任B食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的上述兼职行为所得收入应归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本题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王某,兼任B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并非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属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2009年多选题】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一一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一一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前提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前提是“公司董事、高管”侵犯了“股东”的利益。
       十三、公司债券
所有公司都可以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2008年单选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提示】累计债券余额=已经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本次发行的债券金额。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例题12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5000万元。该公司于2007年1月发行一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07年11月,该公司又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600万元。2008年7月,该公司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量限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一年期的公司债券截至2008年7月已经偿还完毕,因此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为600万元,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因此本次最多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为5000×40%-600=1400(万元)。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提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十四、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基本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二)公司利润分配【★2010年多选题】
1.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提示】此处的亏损是税法中的亏损,根据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三)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1.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受上述10%、50%以及转增股本中25%的限制)
(四)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题13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2010年税后利润为300万元,累计已提取法定公积金600万元。根据规定,该公司当年法定公积金应提取的数额为( )。
A.30万元
B.15万元
C.40万元
D.可不再提取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本题中没有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300×10%=30(万元),所以此题选A。十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提示】因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减资的规定基本相同,考生应重点掌握公司合并的程序规定。
(一)公司的合并的形式:一是吸收合并(A+B=A);二是新设合并(A+B=C)。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例题14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下列有关公司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公司应自作出公司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B.公司应自作出公司合并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公司应自作出公司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公司应自作出公司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应自作出公司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公司合并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决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通知和公告的时间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链接】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期限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六、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2010年判断题】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5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特殊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1.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提起僻散而收购股份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3)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例题15判断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现在甲乙丙决定解散公司,但是持股20%的丁股东不同意解散,丁主张由于没有得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所以此时不可以解散公司。丁的主张是正确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的特剐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丁的主张不成立,公司可以解散的。
(三)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1.清算组成立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清算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
(3)人民法院指定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关于通知和公告以及债权申报期限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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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或者公告期限 |
债权人要求担保,清偿、申报债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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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公告 |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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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
15日内 |
  |
30日内 |
6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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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
10日内 |
60日内 |
30日内 |
45日内 |
|
  公司 |
解散 |
10日内 |
60日内 |
30日内 |
45日内 |
合并 |
10日内 |
30日内 |
30E1内 |
45日内 |
|
减少注册资本 |
10日内 |
30日内 |
30日内 |
45日内 |
十七、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
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1.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是十分重要的一章,考试时出现主观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学习本章要注意一些易混淆知识点的理解。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爱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考生在复习本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突破: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组织机构是相同的,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例是创立大会和上市公司。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过渡机构,上市公司是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是相同的。
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是列举性的规定,多数是考试重点,但也容易记错、记混,通过比较,可能会有助于记忆。职权的区别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有关公司重大利益和重要人事的问题要由股东(大)会通过。比如投资、利润分配、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审批重要方案、修改章程等。
(2)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向股东(大)会负责。比如制订公司重要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行使监督权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关于独立董事的基本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的补救规则基本是相同的。4.公司解散的原因,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