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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难点突

发布时间: 2012-08-22 20:28:28 作者: maylh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被称为“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愿则,是证券法的基石。

  (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提示】分业经营的目的在于风险隔离,为了避免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危机连锁反应,要求分业经营。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六)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1.我国证券交易所为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链接】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2)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③《公司法》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点)。

  (二)证券公司

  1.设立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链接】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提示】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取决于其具体的经营范围。另外,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表4.1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要求

5000万元

1亿元

5亿元

资质要求低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资质
要求高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没戏

 

 

经营这四项业务之一的

 

经营这四。ji业务两项以上的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1单选题】某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根据规定,该证券公司不可以同时经营的业务是(  )。

  A.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

  B.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C.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D.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选项A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为5亿元。

  2.经营权限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一般公司经股东会同意即可,证券公司直接禁止)

  (2)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3.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三、证券发行和上市

  (一)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提示】将证券发行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是因为“公开发行”往往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相应的对象可能对发行证券的主体根本不了解,只是被忽悠来投资的,因而强制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由证监会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证监会核准才能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一般涉及的入比较少,同时参与的人互相之间一般比较了解,即使出了问题也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影响,所以一般不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批准,也不需要严格的对外披露信息。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有(九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5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21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2.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提示】股票不可折价发行,但是债券可以折价发行。

  (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各种情形

  

 

  【提示1】一般情况都是先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公开发行。想要“一步登天”,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公开发行,需要国务院特批。

  【提示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全体发起人认购全部的拟定的股份总额,因此并没有“公开发行股票”,只有在经营3年并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之后才能公开发行股票,这便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公司成立时全体发起人只是认购了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35%的股份,剩余股份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因此在成立时就已经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了,但此时一般是不上市的。

  2.(重点)股票发行的条件

  表4.2             股票发行的各项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方式

募集设立(不上市)

发起设立(上市)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2011年多选题】

涉及
法律

 

《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管理办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法》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证券法》中的条件;具体内容见后面“4.股票上市条件”
2.首发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五独立)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1.一般条件(《证券法》与《发行办法》结合):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让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向股东配售
(1)满足一般条件;
(2)拟配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3)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4)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满足一般条件;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特定对象条件

上市公司条件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
10名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
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举例一非经常性损益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甲上市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为2500万元,当年发生了非经常性损失为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失后的净利润为:2500-(-500)=3000万元,此时就应该以未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250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假设当年发生了非经常性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的净利润为2500-500=2000(万元),此时就应该以扣除后的净利润200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总之,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可能比扣除前大,也可能比扣除前小,在计算时取其较低值计算。

  【提示】之所以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一些特殊的交易操纵利润。

  3.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二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有(  )。

  A.特定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B.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C.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外,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例题4单选题】2009年2月,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甲上市公司拟向境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知其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每股12元,那么本次发行股票的最低价格为每股(  )。

  A.12元

  B.10元

  C.10.8元

  D.2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定价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股票上市的条件(《证券法》规定)

  【提矛】该上市的条件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市的情形。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链接】公司债券上市的,其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股票上市的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提示】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并不一定会导致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只有其变化使得公司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才导致暂停上市交易。此处的股本总额是指的不低于3000万元、股权分布为公开发行股份的10%和25%的规定。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股票上市的终止【★2009年、2010年多选题、判断题】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股票上市的程序【★2009年多选题】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2010年单选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提示】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发行的所有尚未偿还的债券,不包括已经偿还的公司债券。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链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表4.3          股票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对比

 

载明用途

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后果

股票

招股说明书

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改变用途

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不得改变用途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例题5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

  A.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已经按照限定期限支付

  C.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

  D.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选项D是符合规定的用途,因此不属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4.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提示】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该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因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链接】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提示】股票暂停上市的该项情形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6.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例题6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暂停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  )。

  A.公司因经济纠纷被起诉

  B.公司前1年发生亏损

  C.公司未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D.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发生重大变化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上市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其他条件。

  2.基金份额发售的程序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链接】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也可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s)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提示】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6)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链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教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7)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韵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封闭式基金)【★2009、2010年多选题】

  封闭式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能上市交易。

  【提示】开放式基金是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链接】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链接】公司债券上市的,其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倒题7多选题】某封闭式基金经理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该基金上市条件的有(  )。

  A.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该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了核准规模的85%

  B.该基金持有人为1001人

  C.该基金募集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

  D.该基金合同期限为12年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封闭式基金上市的规定。根据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须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应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题中,选项A符合了封闭式基金募集成立的标准,因此也是符合上市的条件的。

  4.证券投资基金的暂停上市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上市的条件: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5.证券投资基金的终止上市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条件: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表4.4 证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比较

情形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股票

公司债券

股票

公司债券

重大违法行为

存在

存在

未进一步规定

经查实后果严重

公司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在限期内未
能消除

 

信息披露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拒绝纠正

亏损

最近3年连续亏损

最近2年连续亏损

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募集资金的使用

未规定

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未规定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出现

出现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证券发行的核准

  (1)核准的期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问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撤销核准与停止发行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②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法律后果: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保荐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保荐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必须被证明有过错才承担连带责任。

  (3)股票发行后果的承担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证券发行的保荐

  (1)应当聘请保荐人的情形

  ①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提示】上述①和②是《证券法》的规定;③和④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保荐业务的具体要求

  ①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3)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2010年单选题】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链接】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③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④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⑤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⑥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①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②最近3年内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③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④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⑤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发行的承销

  (1)承销团承销的情形【★2011年单选题】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提示】此处所指的“5000万元”,是指证券票面总值,而不是指筹集的资金额。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入。

  【提示】包销中,不存在“发行失败”的问题。

  【链接】“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中,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5)中介机构的验资和见证

  ①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除上述①之外,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四、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方式

  1.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2.集中竞价交易具体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由证券经纪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主要方式是连续竞价方式。

  (二)证券交易的类型

  1.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和期权交易。

  2.上市交易和上柜交易。

  3.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1.中期报告

  (1)半年报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

  【提示1】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提示2】证券法所规定的“中期报告”实际上仅指半年报。季度报告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中期报告”的内容,属于广义的中期报告的范畴,一般不需经过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提示】年报4月底之前出,中报8月底之前出。年报主要比中报多了公司概况、董事、监事、高管的简介和持股情况、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例题8单选题】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A.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B.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C.结束之日起45日内

  D.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

  (四)临时报告【★2010年综合题】

  12项重大事件应及时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下列情况为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提示】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和经济赔偿【★2009年判断题】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限制的交易行为【★2009年综合题】

  表4.5 对转让证券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限定的主体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中介
机构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①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③上市公司中,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例题9单选题】A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为B上市公司2009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张某和李某不得买卖B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限为(  )。

  A.自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

  B.自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30日内

  C.自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3个月内

  D.自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6个月内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七)禁止的交易行为

  关于禁止的交易行为,应重点掌握“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重点)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1)主体:内幕知情人员【★2010年单选题、综合题】

  (2)行为特征: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自己并未买卖证券,主观上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却将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该信息的人依此做出买卖证券的决断,这种行为也属于内幕交易。当然,如果该人并未实施买卖该债券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交易,也就不是“内幕交易”了。

  (3)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种: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4)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2011年单选题】

  ①12项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1】判断某种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其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哪些人员属于内幕人员、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符合其行为特征。

  【提示2】属于内幕信息的,特别要注意其中第①项所称的事件,它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包括有12项内容。

  【例题10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A.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一次达到该资产的20%

  B.公司经理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C.上市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界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法律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对于选项C,由于属于重大事件(董事、1/3监事和经理发生变动)的范围,因此也属于内幕信息。答案为BCD。


2.操纵证券市场【★2010年单选题】

  操纵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其他禁止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例题1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有(  )。

  A.甲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B.乙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丙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某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该股票交易价格

  D.上市公司董事王某知悉该公司近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在该信息公开前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选项A和B是欺诈客户行为;选项C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选项D是内幕交易行为。上述各项均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五、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述

  1.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提示】收购对象必须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是股份而不是资产,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目的是获得或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含义【★2011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2008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

  (3)其他合法方式。

  (二)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的发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举例】某投资者向甲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约定收购股份数额为300万股,而甲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总数为500万股,为了保证收购的公平合理,保护股东的权利,根据以上的规定,此时确定收购的比例为:300÷500×100%=60%,假设甲公司的A股东承诺出售10万股,那么收购人按照比例应该收购10×60%=6(万股)。

  2.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的期限【★2009年多选题】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6.收购要约的适用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三)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提示】如果甲持有某上市公司40%的股份,乙公司准备协议收购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35%的股份,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这种情况下,由于35%超过了30%的要约收购界限,因此协议收购最多为该上市公司30%的股份,乙公司如果要再多买,那么超过30%的部分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部或部分收购要约,而不能只从甲股东处购买。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010年多选题】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一致行动人。

  【提示】一致行动人可以理解为是具有裙带关系的“一伙人”,他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行动中“同舟共济”,而不是“单打独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例题12多选题】A公司在实施收购B上市公司过程中,下列与A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

  A.C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

  B.D公司(A公司的董事甲兼任D公司的监事)

  C.E公司(为A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咨询服务)

  D.乙自然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30%,同时持有B上市公司1%的股份)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界定。(1)投资者之问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一致行动人。(3)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2.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表4.6 权益披露的具体情形


需要披露的情形

 

首次披露

 

后续披露

收购期间股票转让限制

收购行为完成后股票转让限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首次披露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1.首次披露的报告和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后续披露的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首次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均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提示】注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的方式用的是“达到”,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用的是“拟达到或者超过”。

  【举例】某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在2010年6月1日时又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规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规定,投资公司应该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目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

  3.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同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以下的情况除外:

  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③因继承取得股份。

  表4.7 权益披露的情形

收购比例

收购主体

报告书类型

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一家上市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3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一家上市公司)

  【例题13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

  A.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B.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通知上市公司

  D.予以公告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五)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提示】该“上市条件”主要是指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使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收购行为完成的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后,并予公告。

  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券市场禁入责任【★2011年多选题】

  1.市场禁入的限制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市场禁入的期限

  (1)3至5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5至10年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终身禁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本章小结

  本章是难度比较大的一章,大量繁杂的条件都是一些硬性规定,虽然难以记忆,但还是有一定规律的,考生可以从证券主体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作为主线进行掌握,从公司的成立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票的上市涉及一系列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条件、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后会涉及财务信息的披露等,都是有专门的规章文件进行规范的,另外大家务必要攻下一些难以理解知识点。例如,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各类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等,尤其以股票首发、股票增发等规定最为重要,另外本章还有各种百分比。从历年考试的情况来看,这些均是考试要点,需要记忆。

  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注意把握三条线索:

  一是各类证券的发行;

  二是各类证券的交易;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收购股份)。

  对于重要的数字和规定要牢记,尤其要注意在综合题中的应用。本章是出主观题的重点章,每年都会单独或与公司法律制度结合以主观题形式出现,所以,学习本章一定要多花费时间对内容的综合运用进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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