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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辅导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发布时间: 2012-08-23 22:27:09 作者: maylh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一定险别,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二、保险关系人(了解)

  三、保险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

  3、近因原则: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浪击落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失踪等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淡水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生锈、钩损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丧失原有属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

  在保险标的严重受损的情况下

  第一,船舶的修理费用超过其修理后的价值

  第二,货物严重受损,修理费用和续运费用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

  注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委付,申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偿。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具备条件:

  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

  消除船、货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共同海损分摊

  原则:谁受益,谁分摊。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的价值包括船舶受益价值、货物受益价值与到付运费价值

  各自分摊金额=各自受益价值*分摊比例

  2、单独海损 ( Particular Aerage ):

  是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不是全部损失,为一种特定利益的损失,仅仅与对该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和他的保险人有关仅指损失本身,不包括由损失引起的费用。

  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重点)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本) China Insurance Clause ,简称CIC

  一、基本险(主险):

  (一)险别及责任范围

  1、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erage ,FPA) 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

  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在此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

  装卸或转运中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运输工具遇海难后,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 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erage , WPA) :

  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e , AR )

  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又称保险期限 。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W/W)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注意1:

  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的60天之内,不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注意2:FOB、CFR方式下的买方投保,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船舷至仓”

  注意3:港口卸货转运内陆,可申请保险扩展

  二、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偷窃与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2、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

  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在中途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简称ICC)

  一、种类

  协会货物条款(A)——ICC(A)//协会货物条款(B)——ICC(B)//协会货物条款(C)——ICC

  (C)//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以上险别是主险)//恶意损害险条款(附加险)

  二、主要内容

  (一)ICC(A)险:

  1、责任范围:“一切险减除外责任”,

  2、ICC(A)险大致相当于CIC的一切险

  (二)ICC(B)险:

  1、责任范围:“列明风险”,共11条。

  2、ICC(B)险大致相当于CIC的水渍险。

  (三)ICC(C)险:

  1、责任范围;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

  2、ICC(C)险大致相当于CIC的平安险。

  ICC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也采用“水上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与索赔

  一、投保

  (一)确定保险责任,选择险别的考虑要素: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货物的包装//货物的运输情况//目的地的政治局势

  (二)确定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

  1、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又称投保金额

  (1)出口货物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2)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IF货值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出口业务中:保险费=CIF货价*(1+加成率)*保险费率

  FOB与CFR术语下,保险费的计算

  (2)进口业务中,保险金额=CIF货价。保险费=CIF货价*保险费率

  FOB与CFR术语下,保险费的计算

  (三)填写投保单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索赔

  1、索赔程序:被保险人或收货人马上通知保险人并申请联合检验。//向有关责任人提出书面索赔//备妥索赔证明

  2、保险赔款的计算

  对全损进行全额赔偿(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首先进行委付)

  对被保险人各自分摊的共同海损给付赔偿

  对单独海损的赔偿:

  (1)数量损失的计算,

  (2)质量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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