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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法律渊源和法

发布时间: 2012-08-24 05:43:38 作者: maylh

  (一)法律渊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法系

  1.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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