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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票据行为成立

发布时间: 2012-09-03 05:53:03 作者: maylh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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