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可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一、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一)报检范围: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二)报检要求
1、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
(三)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4、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1、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必须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检验检疫机构凭该单实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4、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出口危险货物报检时,凭《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或分单(正本)受理品质检验和使用鉴定的报检。
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一)报检范围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危险货物说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
1、外贸经营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2、港务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检验结果单相符。对未取得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3、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三)报检的其他要求
1.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
2.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
5.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
(四)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2.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3.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五)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1.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具体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2.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食品运输包装的要求
(1)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
(3)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登记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报检时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
3.口岸查验要求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