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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辅导交通工具检疫与环

发布时间: 2012-10-23 22:16:09 作者: maylh

  检疫对象与内容
        一、检疫对象

  入出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等。

  二、检疫内容

  1)是否有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是否有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部位。

  2)是否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入境的物品。

  3)是否携带动植物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4)是否携带人类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如鼠类、病媒昆虫等。

  5)有关证件是否有效,是否签发了有关证书。

  6)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7)是否适合装载特定的进出口货物。

  三、检疫程序

  1)查验重点:

  ①交通员工和乘客的健康状况。

  ②交通员工和乘客生活、活动的场所,如船舶的生活舱等。

  ③存放和使用食品及饮用水、动植物产品的场所,如船舶的厨房、贮藏室、食品舱,火车的餐车,飞机的配餐间等。

  ④容易隐藏动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场所,如货舱壁、夹缝、船缘板、车厢壁等。

  ⑤容易隐藏病媒昆虫和其他传播媒介的场所,如船舶、生活舱、货舱、机舱等。

  ⑥存放泔水和动植物性废弃物、垃圾等的场所和交通工具上的卫生间。

  ⑦陆路口岸入出境汽车的驾驶室;

  ⑧饮用水、压舱水。

  2)检疫处理:

  ①根据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允许交通工具入境或出境。

  ②对交通工具实施除虫、灭鼠、消毒或其他除害处理。

  出入境动物检疫对象

  1.检疫对象

  入出境、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物疫区的交通工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例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入出境动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等。

  1)入境动物检疫对象

  1992年6月8日,我国第4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划分为一类病的有15种,二类病的有82种,这97种动物疫病是入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对象。

  包括:

  ①可使中国在经济和政治上造成严重损失的疫病。

  ②在国外发生而在中国没有或在中国虽有发生但分布在极小范围内的疫病。

  ③无法消灭或难以消灭的疫病。

  ④对活体动物没有诊断方法的疫病。

  2)出境动物检疫对象: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在对外签署的双边动物检疫协定和议定书中有明确规定的,或者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应检疫的动物疫病种类。对于没有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我国的检疫要求进行出境动物检疫。

  2.检疫内容:对入出境动物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鱼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口虾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口蛙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对每批入出境动物具体检疫哪些疾病,将按照我国与输出(入)国所签定的双边动物检疫议定书的要求执行,但不排除对其他有可疑症状传染病的检疫。对入境演艺动物将依据《入境演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对入境伴侣动物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入境的管理规定》进行检疫。

  3.检疫程序

  1)检疫查验: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和隔离检疫。

  ①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卫生检疫。

  ②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动物疫病进行实验室检测。

  ③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

  2)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中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①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实施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②签证放行: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入出境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

  环境检疫

  一、检疫对象

  广义上的环境检疫对象包括水源、土壤、大气和特定公共场所等。狭义上的环境检疫对象(国境口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

  主要包括:

  1)口岸及口岸内的涉外宾馆、饭店、商店、文化娱乐、洗浴美发及其他生活服务单位,以及旅客检查、候船(机、车)楼厅、室等。

  2)为入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用水、食品的服务单位。

  3)入出境旅客、交通工具停留和行李、集装箱、邮包、货物、食品等存放的场所。

  4)外环境的码头、停机坪、停车场、作业区、货运库区以及绿化带、隔离带等。

  5)口岸区域内的公共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等。

  二、检疫内容

  卫生检疫机关应对口岸外环境与公共场所内环境实施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饮用水、食品卫生的检验及监督,以确保旅行者在入出境口岸使用的设施维持在合乎卫生的状态,并保持无感染或无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的状态;检测和控制船舶排放的污水、垃圾、压舱水和其他有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质,可防止其污染港口、河流、运河、海峡、湖泊或其他国际水道的水域。

  三、检疫程序

  1)询问:向口岸负责人询问口岸内的食品和饮水经营、公共场所近期是否发生具有卫生学意义的事件。

  2)查阅卫生证件和文档:查验营业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检验合格证及卫生制度等。

  3)现场检查:检查口岸食品加工、储存、供应和运输卫生,查看食品饮料标识;查验饮水设施设备及供水方法;查看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并做定期监测;检查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检测微小气候;检查口岸垃圾、污水、粪便管理;检查口岸传染病发病率与控制措施,检查控制传染病的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管理。

  4)实验室检验:对食品、饮水、餐茶具、食品加工用具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做微生物检验;对公共场所空气采样做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对捕获的媒介生物进行实验室鉴定并做微生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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