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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第1

发布时间: 2013-01-31 09:01:37 作者: fengying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基本理论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了解)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了解)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记忆)

  1.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提示】境外行为按照是否有境内影响来判断是否适用。

  2.主体和行为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予以规制:(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提示】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行业协会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3.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为有()。

  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C.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反垄断法》主要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予以规制:(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适用除外的情形:(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故选AD

  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了解)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形式。《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作出的其他决定,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二)反垄断机构

  我国的反垄断机构采取双层制模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指国家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三家执法机构的职责具体划分为: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提示】价格归发改委、经营者集中归商务部、其余归工商局。

  (三)反垄断行政调查

  1.调查机构及调查措施

  2.调查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处理。

  3.经营者承诺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三、相关市场及其界定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及意义(了解)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记忆)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一般从商品(包括服务)、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进行。

  1.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所有具有紧密的相互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同一个市场。商品市场一般从需求可替代性和供给可替代性两方面分析和界定。

  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4)商品的销售渠道。(5)其他重要因素。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2.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

  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4)地区间的贸易壁垒。(5)其他重要因素。

  3.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三)假定垄断者测试(了解)


  四、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记忆)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第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第三,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限制条件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2)地域或客户限制。(3)排他性交易。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如下积极效果:(1)减少“搭便车”。(2)克服销售商加价,提升消费者福利。(3)改善售后服务。(4)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可能对市场产生以下不利影响:(1)促成价格卡特尔。(2)导致市场进入障碍。

  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四)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记忆提示】技术、质量、中小企业、公共利益、经济不景气、对外贸易,前五须消费者分享利益)

  【例题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垄断协议

  D.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故选ABC。

  (五)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

  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六)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宽恕制度

  (1)“重要证据”的界定

  向执法机构提供有关垄断协议的重要证据,是参与垄断协议经营者获得宽大处理的必要条件。所谓“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或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

  (2)区分情况减免处罚的具体规则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轻处罚;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

  【提示】第一个自首免除处罚,其他自首减轻处罚,组织者不宽恕。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提示】第一个自首免除处罚,第二个自首减轻一半以上,其他自首减轻一半以下。


  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了解)

  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可以是多个。(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主体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二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的反竞争行为;三是在行为后果方面削弱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记忆)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记忆提示】一个二分之一,两个三分之二,三个四分之三,不足十分之一的不算)

  (三)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记忆提示】质量、品牌、成本、其他)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记忆提示】不公平价格、无理低价倾销、无理拒绝交易、无理限定交易、无理搭售、无理差别待遇)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对于经营者从事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无需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是(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搭售商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无须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记忆)

  (一)概述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合并。(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业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可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 ,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记忆提示】全球合计100,中国合计20,两个4 )

  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1)该单个经营者;(2)第(1)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3)直接或间接控制第(1)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4)第(3)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5)第(1)至第(4)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1)至(5)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记忆提示】自己、子公司、母公司、兄弟公司、杂交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记忆提示】绝对控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有( )。

  A.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2亿元人民币

  C.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2亿元人民币

  D.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注意每个经营者都要达到4亿元。故选D。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根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实施两阶段审查制。第一阶段为初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30日)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根据不同情况,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以下不同决定:(1)禁止集中决定。(2)不予禁止决定。(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1)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六)经营者集中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七)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其法律规制(记忆)

  (一)概述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禁止以下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记忆提示】收费、技术、行政许可、关卡、其他)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行政授权等为由,实施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的有( )。

  A.某药品生产企业因拥有一项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品专利,占据了相关市场95%的份额

  B.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达成联盟协议,共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统一的优惠价格向联盟内的企业供应药品,联盟内的企业按统一的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C.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该国有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机会

  D.某省政府招标办公室发布文件称:凡不在本省纳税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本省的招投标活动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选项B的说法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选项C、D的说法属于政府部门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三)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

  A.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C.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D.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选D。

  总结:本章在每年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考生对本章所涉及的知识也比较陌生,记忆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考生想取得本章的分数并不容易。学习本章时应当就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进行记忆,由于考试时仅涉及选择题,因此,记忆一些关键的数字、条件或者制度是答对题的关键。本章知识点相对分散,已经考过的知识点反而成为不重要的知识点,对于尚未出题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本科目学习总结

  《经济法》的章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高投资高收益型,这类章节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但考试分值比例也比较高,这类章节逻辑性、体系性都比较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但记忆量比较大,包括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证券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二,低投资低收益型,这类章节不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但考试所占分值也比较低,这类章节内容较少,逻辑性和体系性也比较强,记忆量不是很大,包括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三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四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三,高投资低收益型,这类章节需要投入较多精力才能掌握相关知识点,但考试所占分值比较低,这类章节知识点比较分散,逻辑性和体系性不强,记忆量也比较大,包括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生在复习中应当首先保证高投资高收益章节的时间投入,这类章节大约占总分的75%,这类章节的投资收益率是最高的,应当尽量争取较多的分数。其次应在低投资高收益的章节中投入适当时间,这类章节大约占总分的15%,这类章节的投资收益率也比较高,由于考试难度比较低,因此应当尽量争取不丢分。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不应放弃高投资低收益章节,这类章节大约占总分的10%,虽然这类章节的投资收益率比较低,但对于中等层次的考生而言,这类章节往往是成败的关键,因此,千万不要轻言放弃。

  只要大家能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并切实掌握我们在各章节所讲授的知识点,相信大家一定能在2012年的注会经济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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