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
构成制定/发布机关效力层级
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2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3
会计规范性文件4
2.会计法律
(1)《会计法》
(2)《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行政法规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2.规范的制定
(1)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具体办法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备案。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并非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
4.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
三、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2.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依据;
(2)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负担的单位。
(三)会计账簿
1.分类
标准分类
用途不同序时账簿(日记账)
分类账簿总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
备查账簿(辅助账簿)
外形不同订本式、活页式、卡片式
2.总账、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账。
3.依“法”设账;禁止账外设账。
4.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5.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
(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2.编制要求
(1)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①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以及经过审核的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编制时间
①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3)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当期报表的列报至少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及相关说明。
(4)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依法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3)签章
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五)会计档案
1.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保存期限
(1)永久保存
(2)定期保存
3年、5年、10年、15年、25年,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5.会计档案的销毁
(1)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销毁。
(六)其他规定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2.岗位分离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1)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3)依法应当设置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 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代理记账
(1)主要业务范围:代为进行会计核算;代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代为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2)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3)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5.会计从业资格
(1)90日:上岗注册登记、调转登记
(2)6个月:离岗备案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7.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助理会计师会员 | 初级资格 |
会计师 | 中级资格 |
高级会计师 | 高级资格 |
8.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专人负责监交
交接人员 | 监交人 |
一般会计人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单位负责人 必要时:主管单位派员会同监交 |
(2)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人员仍应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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