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介绍
质量工程师考试简介: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2000年12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报名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参加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质量工程师证书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对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或《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为1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各省的报考文件)
准考证获取
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10日至一周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确认点联系。
考试科目:
科目名称 | 考试时间 | 题型 | 满分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 3小时 | 客观题 | 150分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 3小时 | 客观题 | 150分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 3小时 | 客观题 | 170分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 3小时 | 客观题 | 1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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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2013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时间为6月23日,具体时间安排:
2013年质量工程师考试科目及时间 | ||
质量工程师考试时间 | 科目 | |
6月23日 | 上午9:00—12:00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
上午9:00—12:00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 |
6月24日 | 下午2:00—5:00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
下午2:00—5:00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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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殊情况请随时注意各省市考试通知。
成绩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合格标准 | 试卷满分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 90 | 150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 90 | 150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 102 | 170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 102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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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领取:
质量工程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单位介绍信等其他证件(根据地区要求的具体情况而定)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
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
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证书注册:
注册管理: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资格证书:
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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