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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部审计师考试《内部审计业务》

发布时间: 2013-04-11 15:23:51 作者: liulinlin

  分析和解释数据


  1.分析和解释数据 内部审计师应收集、分析、评价并记录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实现审计目标。因此,在收集信息工作完成后,审计师应该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和解释,从而发现问题,得出结论。

  分析数据

  分析性审计程序是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资料中的一些关系进行的研究和比较,是内部审计师分析和解释审计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的有效手段,其有助于内部审计师确认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审计工作。


  5.1.1 分析性审计程序的作用


  (1)确定各种数据之间的关系;

  (2)确认期望发生的变化是否发生;

  (3)确认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5.1.1.2 分析性审计程序的种类


  分析性审计程序包括比率、趋势、回归及比较分析等。我们在这里只介绍比较分析。其余内容将在第四章中介绍。

  多期比较:包括将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比较、将本期数据与上期或上年同期数据比较。多期比较的前提是编制口径及基础未变,是可比的。

  预算与实际比较:前提是所编制的预算是合理的。审计师应对差异进行分析,以决定是否扩大审计范围。

  账户内部关系比较:利用复式记账原理。

  与行业数据比较:借助外部标准来评价被审单位数据的合理性。

  与经营数据比较:将来源于经营部门的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比较。

  与经济数据比较:将总体经营方面的数据与市场经济数据进行的比较。

  与非财务数据比较:合理性测试。

  当使用分析性程序发现了一些非预期的成果或关系时,审计师应对管理层进行询问,并应用其他审计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1)将客户数据与行业数据比较

  例:


客户

行业平均

2004

2005

2004

2005

存货周转率

3.5

3.4

3.4

3.9

 毛利率

26.4%

26.3%

26.2%

27.8%

  与行业数据比较的优点:帮助了解客户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预测财务失败的可能性。

  用途:主要被银行信贷人员用于评价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可被审计师用于评价被审单位资本结构的相对实力、借款能力和财务失败的可能性。

  与行业数据比较的缺点:客户的财务信息特征与组成行业整体的公司财务信息特征存在差别。因为行业数据是平均数,此外客户的经营范围与行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也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可比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将客户数据与行业内的一个或多个基准公司数据进行比较。

  (2)将本期数据与前期数据比较

  比较本年余额与上年余额:方法是在试算平衡表余额栏中增加一栏,列示上年调整后的试算平衡结果。对重大差异进行特别关注,查明原因:分类错误、错报或是业务发生变动?

  将余额构成的明细金额与前期同类数据比较。

  如制造费用构成、存货构成、固定资产种类构成等。

  这两类方法的共同缺陷在于:没有考虑经营活动的成长或衰退;忽视了数据之间的关系。

  计算比率或百分比并与前期同类比率比较。

  例如:原材料周转率、销售佣金与销售收入净额比较、销售退回与折让与销售总额比较、各单项制造费用占制造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用于同以前期间相比的比率或百分比也可用于与行业数据的比较。

  (3)将预算数据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预算反映了客户对一定期间运营情况的预期,因此预算与实际运行结果之间出现差异是最值得关注的事情,可能暗示着存在潜在错报。

  在将客户实际数据与预算进行比较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是审计师必须评价预测是否切合实际计划;第二就是要注意客户雇员篡改本期财务信息以使之趋于预算的可能性。与客户雇员讨论预算编制程序可以解决第一个问题,评价控制风险和对实际数据执行细节审计测试通常可以减少后一种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将客户数据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的第二种常见的类型是由审计师计算预期余额,并与实际余额进行比较。在这类分析性程序中,审计师通过某一账户与其他一个或一些资产负债表账户或收益表账户之间的关系,或通过历史趋势,预测该账户应有的余额。

  (4)将数据与利用非财务信息确定的预期结果比较。

  在利用非财务信息时主要应注意数据的准确性。


  5.1.1.3 分析性程序的应用


  分析性程序可以被应用于审计的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束阶段。

  在计划阶段应用分析性程序可以帮助审计师确定将要进行的审计工作的性质、范围和时间,同时可以帮助审计师发现在随后的审计工作中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重大事项。在审计计划阶段所执行的分析性程序都运用高度综合的数据,执行程序的复杂程度、范围和时机需因客户而定。

  在审计测试阶段,分析性测试程序往往与其他审计程序一并执行。

  在审计完成阶段,也需要执行分析性程序。在此时执行分析性程序可以用于复核重要错报和财务问题。

  根据《审计实务公告》第2320-1的要求,内部审计师在应该在业务工程中应用分析性程序,对信息进行检查和评价,以支持业务结果。内部审计师在考虑和使用追加性审计程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被检查领域的重要性

  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

  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

  组织所在行业有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可比性

  分析性审计程序所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组织所在行业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可比性

  其他业务程序为业务结果提供支持的程度

目的

阶段

计划阶段

测试阶段

完成阶段

了解客户所在行业和业务

主要目的

  

  

评价持续经营

次要目的

  

次要目的

暗示可能错报(关注风险)

主要目的

次要目的

主要目的

 减少细节测试

次要目的

主要目的

  


  5.1.1.4 检查和评价通过分析性程序发现的结果或关系


  当使用分析性程序发现了一些非预期的成果或关系时,审计师应当检查并评价这些结果或关系。检查和评价应该包括对管理人员进行问询,应用其他审计程序,直到审计师相信这些结果或关系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如果此类结果或关系无法得到解释,则表明存在潜在错误、违规或违法行为等严重情形。内部审计师应将这些通过分析性程序发现的、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结果或关系通报给适当层次的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师可以根据情况,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


  5.1.2 整理数据/证据


  审计师为了将所收集到的分散的、个别的证据变成充分、胜任的审计证据,以达成审计目的,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对审计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只有这样,审计师才能对各种审计证据合理的进行审计小结,以支持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所提的审计建议。

  在应用分析性审计程序来检查和评价所收集证据以支持审计结果时,内部审计师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来确定该程序的应用范围

  接受检查项目或工作的重要性;

  接受检查领域的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资料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预计的分析性审计程序结果的准确性;

  组织所在行业证据的可用性和可比性;

  其他业务程序为审计结果提供支持的程序。


  5.1.2.1 整理数据/证据的意义


  (1)通过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所获取的大部分审计证据,在审计师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之前,都还是一种处在原始状态的审计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是初始的、零散的、无序的和彼此孤立的,且证据的形式也复杂多样,审计师只有按一定的程序、目的和方法进行科学的加工处理,才能使其变成有序的、系统化的、彼此联系的审计证据。

  (2)初始状态的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的相联系,并就其性质和重要程度以及同其他证据的关系进行分析、计算和比较,以对客户的各个方面做出评价,并形成比较完整的认识。否则,审计师就难以正确的评价和运用审计证据,也难以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在整理过程中对发现审计证据不足的地方,还可以进行补充收集,以便获取新的审计证据。

  (3)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审计师的分析研究,还可能产生一些有价值的新的证据,从而对客户/被审计单位做出更加中肯的结论。


  5.1.2.2 整理数据/证据的方法


  (1)分类。将杂乱的各种审计证据按问题大小、时间和目标、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或按与审计目标的关系是否直接等分门别类排列成序。

  (2)计算。按照一定的方法对数据进行计算,并从计算中得出所需的新的证据。

  (3)比较。一方面,要将各种数据进行反复比较,从中分析出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变动趋势及其特征;另一方面还要与审计目标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则审计师需补充收集有关的审计证据)

  (4)小结。在上述分类、计算和比较的基础上,审计师需对审计证据进行小结,得出具有说服力的局部的审计结论。

  (5)综合。审计师对各类审计证据以及其所形成的局部的审计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形成整体的审计结论。


  5.1.2.3 在审计证据整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审计证据的取舍。审计师不必、也不可能把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全部都反映到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中。在编写审计报告之前,审计师必须对反映不同内容的审计证据做适当的取舍,舍弃那些无关紧要的、不必在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中反映的次要证据,只选择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审计证据加以反映。审计证据的取舍标准大体有:

  金额的大小

  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

  (2)分清事实的表象与本质

  某些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可能是一种假象,审计师必须对其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透过表象找出它所反映的事实的本质,而不能被事物表面的假象所迷惑。

  (3)排除伪证

  所谓伪证,是审计证据的提供者出于某种动机而伪造证据,或是有关方面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提供的假证。这些证据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证据,或与被审计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巧合,如不认真排除,往往就会鱼目混珠、以假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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