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概述
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按征税对象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
3.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4.起征点VS免征额——“全部”VS“剩余部分”
二、增值税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2.增值税的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①生产型单位:50万元以下;
②商业型单位:80万元以下。
(2)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增值税的税率
税率 | 适用范围 | |
基本税率 | 17% | 适用于绝大多数场合 |
低税率 | 13% | (l)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
征收率 | 3% | 小规模纳税人 |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3%或17%)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
1.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2.税目
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3.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营业税
1.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1)交建文邮:3%;
(2)娱乐业:5%-20%;
(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5%。
3.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
非居民企业 |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类型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居民企业 | √ | √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 | 有实际联系:√ |
无实际联系:×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 | × |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5% |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
20% |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5% |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2)费用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按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三项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经费类型 | 准予扣除数额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6)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要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六、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 非居民纳税人 | ||
具体范围 | 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 |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 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 ||
纳税义务 | 境内所得 | √ | √ |
境外所得 | √ | × |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与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 | 适用税率 |
工资、薪金所得 |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
2.比例税率
应税项目 | 适用范围 |
稿酬所得 |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劳务报酬 | 20%,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 20%
(3)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1-30%)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理,分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2.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也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交纳税款。
4.纳税人要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检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八、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管理机关
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九、其他税收征管制度
(一)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简易申报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5.其他征收方式: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
(三)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 | ||
区别 | 适用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措施 | (1)冻结 (2)扣押、查封 | (1)扣缴 (2)拍卖、变卖 | |
联系 | 批准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
人权保障 | 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适用保全或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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