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正确答案』B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四)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知识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规制主体的是()。
A.商务部
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正确答案』ACD
3.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知识点三: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提示】: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而狭义上所称的法律行为,则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一)调制行为的分类
所谓调制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此外,对于上述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二)对策行为的分类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搏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如:竞争关系)。
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分类标准 | 具体分类 |
主体角度 | 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调整利率)和非单方行为(如: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避税和竞争) |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
行为对象角度 | 抽象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调制行为)和具体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对策行为) |
行为效果角度 |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
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 | |
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
【多项选择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银行存款利率公告的行为,属于( )。
A.单方行为
B.抽象行为
C.积极行为
D.具体行为
『正确答案』ABC
【多项选择题】某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 )。
A.纵向对策行为
B.横向对策行为
C.单方行为
D.具体行为
『正确答案』BD
四、行为的相关要素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七、本书将介绍的重要行为
知识点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1.权力——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享有(职权),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享有,可以放弃。经济自由权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各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知识点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重点掌握)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判断题】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正确答案』√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多种具体类型,主要包括:
分类标准 | 经济法责任分类 |
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 | 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
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不同 | 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
按照责任的性质不同 | 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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