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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还土地知多少?

发布时间: 2008-12-21 19:52:49 作者: yuan

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这一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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