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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安全知识的同时更应学会应用安全

发布时间: 2011-06-11 06:47:50 作者: cn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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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0日早上6时40分,江山某木业制品厂车间,女职工郑某在压刨机运转时,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导致右手大拇指被压刨带卷进毁损。2008年10月7日,郑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今年3月,该木业制品厂提出诉讼,认为郑某构成工伤不符合客观事实。提出郑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厂方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厂方对工人操作规程有严格规定,郑某受伤,系因自己不遵守操作规程所致。

    法官解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郑某违反了车间操作规定,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但她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而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不会因为郑某在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伤责任,同时,员工违章操作亦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习安全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让员工学会应用安全知识。企业应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安全方面的生产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企业管理需贯彻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以及各种安全认证制度。车间安全员可通过进行实地参观、直观教育、介绍事故教训等,把安全知识考核与晋级考核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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