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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最新考点二

发布时间: 2013-04-24 13:40:23 作者: reply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享有,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所以当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时候,也就具备了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的条件,法人自然开始享有权利能力。当法人被撤销、解散或破产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失,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方面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范围不同。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很多的限制。①自然性质的限制,就是说由于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如自然人基于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法人不能成为继承人,但是可以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只有名称权、名誉权,但没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②法律的限制。有些特别法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某一方面会予以限制,比如公司法中有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③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其章程规定的目的构成对其活动的限制,法人只能在其登记的目的范围内活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于严格地以法人目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会损害其适应市场环境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国现在一般都趋向于对法人的目的作宽泛解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登记的不是目的,而是其经营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所以在我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因其性质和设立目的的限制而有所差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产生,人格上平等,因而一般都是相同的。法人则因为设立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经营范围,因而也就在权利能力上有差别。各个法人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约束,其权利能力的内容也不相同,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也被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谋取公益,所谓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慈善机构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种公司则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关于国籍的确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多数国家采取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按照这一标准,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区分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外国法人法律上有专门的认许制度以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概念为我国学者的创造。所谓企业,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其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围不同。如企业法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家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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