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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答疑精选

发布时间: 2008-10-05 01:54:26 作者: 3come

一、[问题] 2001年,某内资企业购入一无形资产,帐面成本120万元,分6年摊销。摊销2年后计提减值准备55万元,根据帐面价值25万元调整每年摊销额为6.25万元,剩余摊销年限不变。摊销1年后该无形资产售出200万元,纳营业税10万元。请问:处置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为多少?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200-10-(120-20*3)=130万元,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应税所得=200-10-(120-20*2--55-6.25)=171.25万元,差异=41.25万元。单选题案-41.75万元。请解析,谢谢

[解答]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并不会影响到税法中折旧的计提,所以税法中的折旧为120/6×3=60万元,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0-(120-60)=130万元。

会计中计提了减值准备,减少了转让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所以转让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20-20*2-55-6.25=18.75万元,转让时无形资产计入利润中的金额=200-10-18.75=171.25万元
转让年度的差异=130-171.25=-41.25万元,您的答案是正确的。

二、[问题] 财产租赁收的扣除项目(3000-200-00)*10%*9 (3000-200-800-800)*10%*2 (3000-200-400-800)*10%=2200中的各项扣除能全面的讲一下吗?尤其是400是怎么来的?

[解答]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缴纳
1.按次征税:一个月扣除一次费用
2.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出租房屋发生的修缮费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是每次不超过800元,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扣完为止
(3)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以下扣除800,4000元以上扣除20%,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计算时,先减合理费用,再减法定费用。

3.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006年,高某将私房一处于年初用于出租,月租金3000元,缴纳有关税费为200元,并且在8月份发生房屋维修,由高某承担维修费用2000元。
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7月、11月、12月个人所得税=(3000-200税费-800费用扣除标准)×10%×9
8、9月个人所得税=(3000-200税费-800维修费用-800费用扣除标准)×10%×2
10月个人所得税=(3000-200税费-400维修费用-800费用扣除标准)×10%
(3000-200-800)*10%*9 (3000-200-800-800)*10%*2 (3000-200-400-800)*10%=2200
出租房屋发生的修缮费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是每次不超过800元,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扣完为止.
8、9月维修费用扣除800,10月份还剩下400=2000-800-800

三、[问题] 老师如何区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解答] 来料加工是指:国外提供原材料,加工方只负责加工,加工方不支付材料款。
进料加工是指:加工方从国外采购材料,加工成产品在出口,加工方支付材料款。

一、[问题] 例题中:王某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将其中6000元、l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赠给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受灾地区。该项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分析:通过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可以全额扣除,通过国家机关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应计算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10000元,可以全额扣除。
  该项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10000-6000]×30%-2000=5200(元)
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中,20%是从哪来的?

[解答]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税法二是基础,如果税法一,税法二学不好,将影响税务代理的学习。
税法的学习,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本身税法比较枯燥。建议你先看书,再听课,然后多做题,从试题中体会税法的规定,可能进步会大一些。
现在你先看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不是背下来就能通过的。必须税法非常熟练才可以学习这门课程。
例如你问的这个问题就是税法二中个人所得税关于劳务报酬的计算。收入超过4000元,扣除20%。
个人所得税关于劳务报酬的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
③每次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问题] 例题:2005年某企业销售白酒不含税价1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5%,从量计征的消费税5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0
(1,700+1000÷(1 17%)×17%)
      其他应付款           854.70[1000÷(1 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
    其他应付款        213.68 [1000÷(1 1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3.68
购买方账务处理: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1700
其他应收款:1000
贷:银行存款:12700

有以下问题不懂:
1\销售方收到押金时是否要开增值税发票.
2\购买方退回包装物时,只收到854.70-213.68=641.02元
那么1000-641.02=358.98如何处理,难道做营业外支出?
3\原消费税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        213.68 [1000÷(1 1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3.68
消费税冲减收入,那么不成了价外税吗?我认为不应该冲减其他应付款,而应该作为营业税金和附加处理
1、销售方收到押金一般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购买方退还包装物押金的,应该退还1000元。
销售方:
借: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1000-641.02
其他应付款    641.02
贷:银行存款    1000
3、由于经济业务没有完成,所以无法确定是否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如果是最后退回包装物的,消费税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中,由于收入中没有包装物的收入,所以对应的税金一般也是不得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核算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后计入的科目,所以现在不能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

增值税与消费说的计税依据为什么不一致,计算消费税用的是不含税售价130/1.17×150,计算增值税却用的是成本价15000元,为什么?

[解答]
因为外购的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应当转出。金项链成本为15,000元,即采购价格为15,000元,当时增值税进项税是=15000×17%=2550(元),现在进项税额转出仍然是=15000×17%=2550(元)。
但是作为珠宝店销售金项链按照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对待,含税售价是130×150,应当换算成不含税售价是130×150÷(1 17%),计算缴纳消费税。
另外,如果是把外购材料用于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无偿捐赠,视同销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
这时按照售价130×150÷(1 17%)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只有把外购材料用于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无偿捐赠,计算增值税和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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