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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基础辅导八

发布时间: 2012-11-20 21:49:07 作者: maylh

  相关利益关系的影响及其他

  (一)收费

  1.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

  2.在承接业务时,如果报价过低,可能导致难以按照适用的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并使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3.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2)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

  (3)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由独立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

  4.绝对禁止进行的收费项目

  (1)注册会计师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

  (2)注册会计师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

  (二)专业服务营销

  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4)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三)礼品和款待

  (1)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果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

  (四)保管客户资产

  1.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

  2.注册会计师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如果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如果某项业务涉及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有关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政策的要求,适当询问资产的来源,并考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来源于非法活动(如洗钱),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资产服务,并应当向法律顾问征询进一步的意见。


(五)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要求(针对鉴证以及非鉴证业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或者与客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或商业关系,应当确定是否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退出项目组;

  (2)实施督导程序;

  (3)终止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4)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较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5)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事项。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终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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