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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基础辅导十二

发布时间: 2012-11-20 21:57:16 作者: maylh

  提供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过度推介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果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该非鉴证服务。

  (一)无意中对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提供非鉴证服务

  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无意中向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或者针对财务报表项目提供了这些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补救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二)接受委托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受到限制的非鉴证服务:

  1.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

  2.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并且经济利益对该实体重大;

  3.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与审计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

  如果有理由认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向上述关联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不构成实施审计程序的对象,该服务不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已采取防范措施将非鉴证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予以消除,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向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独立性:

  1.以往向该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2.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之后尽快终止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不允许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

  3.在必要时已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等服务,随后又审计该财务报表,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一)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职责,这种职责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2.编制或更改会计分录或者确定交易的账户分类;

  3.编制或更改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交易发生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数据(如采购订单、工时记录和销售订单);

  4.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5.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二)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1.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对会计准则或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运用;

  (2)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资产、负债计量方法的适当性;

  (3)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2.提供特定技术支持

  审计客户可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解决账户调节问题;

  (2)分析和积累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3)将按照某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为按照另一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3.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相关的服务,只要属于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并且已采取措施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此类服务包括:

  (1)根据来源于客户的数据提供工资服务;

  (2)在客户确定或批准账户分类的基础上记录交易;

  (3)将已记录的交易过入总分类账;

  (4)将客户批准的分录过入试算平衡表;

  (5)根据试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编制财务报表。

  在所有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提供此类服务;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此类服务,则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已执行的工作。

  4.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向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只要提供的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且提供服务的人员不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1)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总体上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

  (2)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总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

  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1)工资服务;

  (2)编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3)编制所审计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5.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审计客户提供不允许提供的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1)只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的资源,并且熟悉客户的系统和程序,能够协助客户及时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2)如果限制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将给客户带来严重的困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专业人员在短期内一次性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讨论。


三、税务服务

  (一)税务服务种类

  税务服务通常包括下列种类:

  1.编制纳税申报表;

  2.为编制会计分录计算税额;

  3.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4.协助解决税务纠纷。

  (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税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三)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

  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包括:

  1.编制信息,以协助客户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例如计算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2.对已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

  3.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

  由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1.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对独立性的影响

  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的目的,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执行此类业务;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此类业务,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复核税额的计算;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员咨询。

  3.禁止或允许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用于编制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本章不允许提供的以编制会计分录为目的的税额计算服务:(参考二、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紧急情况的规定一起记忆即可)

  (1)只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熟悉客户的情况,能够协助客户及时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这些服务,将对客户造成严重困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的专业人员在短期内一次性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讨论。

  (五)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1.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的种类

  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有多种类型,例如,向审计客户提供如何节税,或如何运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议。

  2.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如果税务建议影响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事项,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3.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在提供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此类服务具有法律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认可,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税务建议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此类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此类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员咨询;

  (4)得到税务机关的预先认可。

  4.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

  (2)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建议。

  5.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目的的评估业务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应审计客户的要求提供评估服务,以协助客户进行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如果评估结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评估的规定处理。

  如果评估服务仅为满足税务目的,其结果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即财务报表仅受有关涉税会计分录的影响),且间接影响并不重大,或者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外部审查,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评估服务未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审查,并且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其他专业人员复核审计工作或税务服务的结果;

  (3)得到税务机关的预先认可。

  (六)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税务纠纷,一旦税务机关通知审计客户已经拒绝接受其对某项具体问题的主张,并且税务机关或审计客户已将该问题纳入正式的法律程序,则可能因过度推介或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税务服务;

  (2)由其他未参与提供该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员咨询。

  在提供税务服务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公开审理或仲裁的税务纠纷中担任审计客户的辩护人,并且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将因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在为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担任辩护人。

  在公开审理或仲裁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关法庭裁决事项的咨询。例如,协助客户对具体问题作出回复,提供背景材料或证词,或分析税收问题。


四、公司理财服务

  (一)公司理财服务活动

  公司财务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

  1.协助审计客户制定公司战略;

  2.为审计客户并购识别可能的目标;

  3.对资产处置交易提供建议;

  4.协助实施融资交易;

  5.对合理安排资本结构提供建议。

  (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财务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有关该服务的咨询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三)公司理财服务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财务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四)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绝对禁止)

  如果财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定会计处理,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审计项目组对有关会计处理适当性存有疑问;

  2.财务建议的结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此类财务服务。

  五、评估服务

  评估包括对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假设,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以确定资产、负债或企业整体的价值或价值区间。

  (一)判断不利影响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及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未参与提供评估服务的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评估工作;

  (2)不允许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参与审计业务。

  (二)对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业务

  如果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并且评估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业务

  在审计客户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并且评估结果涉及高度的主观性,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六、诉讼支持服务

  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担任专家证人;

  2.计算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涉及的估计损失或其他应收、应付的金额;

  3.协助管理和检索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涉及对损失或其他金额的估计,并且这些损失或其他金额影响被审计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

  对于其他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七、法律服务

  (一)法律服务的内容

  法律服务通常是指为客户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例如,为起草合同、诉讼、并购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以及向客户内部的法律部门提供帮助。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过执业所要求的法律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二)判断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客户执行某项交易时向其提供法律服务,例如提供合同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和重组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三)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

  (1)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2)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应对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则应当评价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②由未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四)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绝对禁止)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一个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法律事务承担广泛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的服务。


八、管理层职责

  (一)管理层职责的界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通常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2.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

  3.对交易进行授权;

  4.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

  5.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6.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二)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措施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客户从事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务或不重要的活动,通常不被视为代行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执行一项已由管理层授权的非重要交易;

  2.跟踪法定申报资料规定的提交日期,并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期;

  3.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为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九、内部审计服务

  (一)内部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活动通常包括:

  1.监督内部控制;

  2.检查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

  3.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4.评价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二)内部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承担管理层职责,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

  (三)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内部审计服务(绝对禁止的情况)

  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内部审计服务主要包括:

  1.制定内部审计政策或内部审计活动的战略方针;

  2.指导该客户内部审计员工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3.决定应执行来源于内部审计活动的建议;

  4.代表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结果;

  5.执行构成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

  6.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

  7.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包括全部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和重要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并且负责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四)允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情况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1.审计客户承担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的责任,并指定合适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始终负责内部审计活动;

  2.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复核、评估并批准内部审计服务的工作范围、风险和频率;

  3.客户管理层评价内部审计服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内部审计发现的事项;

  4.客户管理层评价并确定应当实施内部审计服务提出的建议,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5.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内部审计服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五)利用自身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结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使用该服务的结果,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不能恰当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或在评价时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内部审计服务等。

  (六)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财务会计系统;

  3.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十、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信息技术系统也可能与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无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否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性质。

  (一)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二)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只有通过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1.审计客户认可自己对建立和监督内部控制的责任;

  2.审计客户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有关系统设计和操作的所有管理决策;

  3.审计客户作出与系统设计和操作过程有关的所有管理决策;

  4.审计客户评价系统设计和操作的适当性及结果;

  5.审计客户对系统运行以及系统使用或生成的数据负责。

  根据审计工作对某项特定信息技术系统的依赖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该非鉴证服务是否只能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不同业务主管领导下的人员提供

  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其他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非鉴证工作等。

  (三)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十一、招聘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人员招聘服务,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聘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作出。

  (1)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不禁止的服务)

  ①审查申请者的专业资格;

  ②对申请者是否适合相关职位提出咨询意见;

  ③对候选人进行面试;

  ④对候选人在财务会计、行政管理或内部控制等职位上的胜任能力提出咨询意见。

  (2)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下列招聘服务:(绝对禁止)

  ①寻找候选人,或从候选人中挑选出适合相应职位的人员;

  ②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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