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
[考情分析]非重点章,平均分值3分左右。个别年份结合增值税以计算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单位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注意:
①强调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也就是说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出口也不退)
②强调应税矿产品和盐,不是对所有资源都征收资源税。
③资源税在特定环节征收,这点和增资税有很大的区别。
④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不包括个人)
【典型例题7-1】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义务的人有( )
A.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
D.开采天然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所以进口盐的外贸企业不是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1.原油, 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6.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7.液体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典型例题7-2】
下列各项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有( )
A.液体盐 B.人造原油
C.洗煤、选煤 D.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人造原油不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三、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销售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确定。 (原油、天然气)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的办法,具体规定: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数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典型例题7-3】
某煤矿2011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11年3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240+30/30%)×5=1700(万元)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典型例题7-4】
某采矿企业2011年6月开采锡矿石50000吨,销售锡矿原矿40000吨、锡矿精矿100吨,锡矿的选矿比为1:15,锡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6元。该企业6月应纳资源税( )元。
A.249000
B.174300
C.240600
D.16842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40000+100×15)×6=249000(元)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典型例题7-5】
某盐场2011年7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 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1.8×30-2×5=44(万元)
第三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主、修井的原油,免税。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5.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1.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典型例题7-6】
某煤矿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1年11、12月发生下列业务:(原煤资源税税额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
1.1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200吨,不含税销售额66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于1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1月支付货款200000元。
『答案解析』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应纳资源税=1200×60%×3=2160(元)
应纳增值税=660000×60%×17%=67320(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煤1000吨,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120000元,合同规定12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答案解析』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洗煤,因为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所以11月份销售洗煤并不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3)销售天然气1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3000000元。
『答案解析』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缴纳资源税。
销售天然气应纳增值税=3000000×13%=390000(元)
2.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2月企业发出洗煤1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不含税金额为480000元;12月份销售原煤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元。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
『答案解析』本月发出洗煤,纳税义务发生,应全额纳税,该业务应纳资源税=1000÷40%×3+1500×3=12000(元);
11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的,12月份应就其中的40%缴纳资源税,应纳资源税=1200×40%×3=1440(元),
应纳增值税=660000×40%×17%+(480000+120000)×17%+840000×17%=289680(元)
【本章总结】
1.纳税义务人;2.税目;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4.征收管理。
编者推荐:
更多注会考试信息请关注读书人网(http://www.reader8.net/)
注会考试频道(http://www.reader8.net/exam/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