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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前提升

发布时间: 2013-04-27 11:00:55 作者: reply

  东部某市一承包商于某年3月6日与该市一名业主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合同规定:

  ①业主应于3月14日提交施工场地;②开工日期3月16日,竣工日期4月22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③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承包商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6,并得到了业主代表的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一些事项:

  ①因部分原有设施搬迁,致使施工场地的提供时间被延误,业主直至3月17日才提供全部场地,从而影响了a、b两项工作的正常作业,使该两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个和8个工日。工作c没有受到影响。

  ②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商原约定工作d使用的机械在3月27日进场,但由于运输问题推迟到3月30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持续时间增加了1天,同时多用人工7个工日。

  ③e工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造成其施工时间增加了2天,多用人工14个工日,另增加其他费用15000元。

  问题:

  (1)在上述事项中,哪些方面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简述理由

  (2)该工程实际工期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

  (3)假设双方规定人工费标准为30元/天,双方协商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天,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则承包商可得到的经济补偿是多少?

  答案解析

  问题(1)

  事项①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的要求。因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是业主的工作内容,因此延误提供施工场地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工作a处于关键路线上。

  事项②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租赁设备延迟进场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事项③索赔成立。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业主。但由于受影响的工作e不在关键路线上(不是关键工作),且工期增加的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10天),故承包商只可以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问题(2)

  该网络进度计划原计算工期为38天,关键路线为:a—f—h—i或1—2—3—4—6—7—8。

  发生各项变更后,其实际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或1—2—3—4—6—7—8。

  如果只考虑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各项变更,将其被延误的工期计算到总工期中,则此时计算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

  工期补偿:40-38=2(天)。

  问题(3)

  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补偿为:(6+8)×18+14×30+15000=15672(元)。

  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3.1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续时间不变),业主代表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费用补偿要求:

  (1)工作j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000元;

  (2)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15=9 000(元);(600元/天为塔吊租赁费)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 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答案

  问题1:

  答: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这样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问题2:

  答: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调整方案是: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因为工作f的总时差为30天,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见下图:

  


  问题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

  (1)补偿赶工费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5天)。

  (2)塔吊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闲置时间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调整方案安排时,其闲置时间比原计划安排多闲置10天,塔吊闲置补偿:600×10=6 000(元)。

  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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