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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

发布时间: 2013-05-16 13:21:12 作者: liulinlin


  第十五章 劳动标准与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时制度: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时间,又称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二)工时制度的内容

  1.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日的劳动者所实行的工作日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从事受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样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折算办法是: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 — 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二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5.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和每周的工作天数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继续工作的时间。

  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①元旦;②春节;③国际劳动节;④国庆节;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巧天。

  (三)探亲假

  1.职工探亲假待遇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四)婚丧假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女职工产假

  《劳动法》第5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应照发其原工资。



  第二节 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的概念:

  《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及政策规范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十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也称加班加点工资或加班费,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时间或正常劳动时间后,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劳动所获取的收入。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其他工资(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以下收人不属于工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③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人,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3)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4)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5)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债务;

  (6)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正常情况以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待遇。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其中,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工时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也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是指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社会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主要是指失业率,即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要考虑失业率水平。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四)违反劳动标准的法律责任

  1.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2.违反年休假规定的法律责任

  3.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中所指的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为保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就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都作了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 %,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干“很重”强度的劳动。所以,《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还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按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这一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因此,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发生变化的期间,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的保护。

  (一)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

  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者工作。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产期内,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

  (四)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用于哺乳其婴儿的时间。《劳动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未成年工是指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延长工作时间。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

  (三)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具体规定是,《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四)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

  为一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按法定年龄招收未成年工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合格证明以后,才能够正式被录用。未成年工被录用后,要依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刹般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喃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四节 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的概念: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保证职工在职期间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人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福利制度。《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人的比重。

  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可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职工个人福利又称为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主要内容是:带薪假期、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负担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婴儿哺乳室、浴室、女职工卫生室以及宿舍等。

  (二)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减轻生活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贴、交通费补助、探亲往返车船费补贴、幼儿人托费补贴、房贴、取暖费、清凉饮料以及疗养费等。

  (三)为改善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而建立的福利事业,如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球场、游泳池、业余学校等。

  职工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人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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