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鞅曰:法令置官置吏足以知法令之,以天下正者,奏天子;天子名,主法令之民,皆降受命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徙物故,使者法令所,之程式,使日而知法令之所;不中程,法令以罪之。有敢定法令,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官吏及民有法令之所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之法令明告之。各尺六寸之符,明年月日所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吏民之所法令之所,皆以吏民之所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民之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印。即後有物故,以券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法令禁室,有禁而以封之,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禁室印,及入禁室禁法令,及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受法令以禁令。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侯郡皆各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侯一受禁室之法令,并所。吏民欲知法令者,皆法官,故天下之吏民,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吏遇民不循法,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有良慧,不敢一言以枉法;有千金,不能以用一。故知能者皆作而善,皆自治奉公,民愚易治也。此皆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治之本也,所以民也。治而去法令,欲而去食也,欲寒而去衣也,欲西行也,其不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者市,而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舜禹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之,其人而定。人主法於上,下民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上也。此所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舜皆折而之,而人乎?此令大起,人主威,亡社稷之道也。今先人,而之後世,必受之,乃知所之名;不受之,而人以其心意之,至死不能知其名其意。故人必法令置官也,置吏也,天下,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大信,民皆愿,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治之道也;名分不定,之道也。故治者不可,者不可治。夫而治之愈,治而治之治。故王治治不治。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也。夫不待法令墨而不正者,千之一也,故人以千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法,民不智。者而後知之,不可以法,民不。故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天下,令民陷於危。故人立天下而刑死者,非不刑也,法令明白易知,置法官吏之以道之知。民皆知所避就──避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国学经典 | 经 史 子 集 蒙
【经部】
[尔雅] [公羊传] [梁传] [论语] [礼记] [诗经] [孝经] [仪礼][周礼] [周易] [左传] [孟子] [尚书] [四书章句] [韩诗外传]
【史部】
[史记] [三国志] [晋书] [宋书] [南齐书] [梁书] [陈书] [魏书][北齐书]
[周书][隋书][南史][北史][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新五代史][元史][明史] [清史稿][汉书][后汉书][新元史][资治通鉴] [续资治通鉴] [战国策][贞观政要][荆楚岁时记][逸周书] [古列女传][徐霞客游记][大唐西域记]
[唐才子传] [通典] [东观汉记] [前汉纪][后汉纪][华阳国志][洛阳伽蓝记] [唐会要][唐律疏议] [吴越春秋] [越绝书][竹书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