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9 囚禁而不禁,枷、、而不枷、、及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加一等;易所著者,各一等。
【疏】曰:官令:「禁囚:死罪枷、,人及流以下去,其杖罪散禁。」又:「、、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禁。」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枷、、而不枷、、及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不禁及不枷、若去者,笞四十;流罪不禁及不枷、若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及不枷、、若去者,杖六十:是名「加一等」。「易所著者,各一等」,枷而,而枷,是名「易所著」,徒罪者,笞三十;流罪,笞四十;死罪,笞五十。
即囚自去及易所著者,罪亦如之。若不禁而禁及不枷、、而枷、、者,杖六十。
【疏】曰:即囚自擅去枷、、者,徒罪笞四十,流罪以上加一等;即囚自易所著者,各一等。故云「亦如之」。「若不禁而禁及不枷、、而枷、、」,令不合者,各杖六十。
470 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及解,而囚者,杖一百;若囚以故逃亡及自、人者,徒一年;自、人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逃亡,,亦此。
【疏】曰:「金刃」,、刀之。「他物」,、之。可以自及解枷、、,〔一〕囚之及他人者,物未用,者即杖一百。若以得金刃等故,因得逃亡,或自害,或他人,物者徒一年;若囚自,或他人,物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金刃等物而得逃亡者,,物者亦徒二年。
即囚因逃亡,未之,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自首及已死,各一等。即子以可解之物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主者,罪亦同。
【疏】曰:囚因得金刃及他物之故,以自解而得逃走,物人罪未之,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自首及囚自死,或他人之者亦同,「各一等」,徒以下囚逃者,一年徒上;流、死囚逃者,二年徒上。「即子以可解之物」,「」者,曾、玄同,而祖父母、父母;或部曲、奴婢主者:凡人罪同。亦不合自捕捉,若官司遣捕而送者,罪;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若有而逃亡者,後能捕,物之人,各依前之罪,不合科。
471 死罪囚竟,而囚之故囚所遣,雇倩人之及之者,各依本罪二等。囚若不遣雇倩,及未竟而,各以罪,〔二〕至死者加役流。
【疏】曰:犯死罪囚,竟,而囚之麻以上及故,囚所遣,或雇人、倩人而者,其所遣雇倩之人,及受雇倩者,各依尊卑、,本罪上二等科之。囚若不遣故雇倩人,〔三〕及囚遣雇倩人,而未竟而者,其所遣之人及受雇倩者,各依尊卑、,以罪,至死者加役流。
曰:其囚本犯死罪,未竟,又不遣人雇倩之,而囚之故雇倩人及之者,合得何罪?
答曰:竟,不遣雇倩人之;遣雇倩人之,未竟:此等二事,各依罪,至死者加役流。若未竟,不遣雇倩之而者,各同之法,至死者皆死,不合加役流。
竟,而子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皆以故罪。
【疏】曰:「竟」,死罪定,而子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被祖父母、父母及主所遣而者,及雇人、倩人者,其子及部曲、奴婢皆以故罪:子仍入「逆」,部曲、奴婢赦不原。其被雇倩之人,仍同上解,罪二等。
472 主守受囚物,令翻;及通言,有所增者:以枉法,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
【疏】曰:「主守」,掌囚、典之。受囚物,引其囚,令翻文;及得官司若文外人言,告通,有所增其罪者:以枉法,依枉法受,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
及不受者,故出入人罪一等。所增者,笞五十;受者,〔四〕以受所物。其非主守而犯者,各主守一等。
【疏】曰:「」,受得罪,於囚罪一等者,「及不受」,唯通言,「故出入人罪一等」,〔五〕令翻及通言,出入囚死罪者,流三千里;出入流罪以下,各本罪一等之。即教及通言,於囚罪所增者,笞五十。若增而受者,以受所物,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其非主守而犯者」,非囚人,而有外人囚翻,有所增,各主守罪一等:若受,〔六〕於主守上一等;若不受者,於囚罪上二等;通言,所增,笞四十。
473 囚衣食而不,及家人入而不,去枷、、而不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
【疏】曰:官令:「囚去家者,官衣,家人至日,依徵。囚有疾病,主司牒,救。」此等合,而主司不及主司不即;令「病重,家人入」而不;及去枷、、,而所司不去者:所由官司合杖六十。「以故致死者」,不及不即衣、,病重不家人入及不去枷、、,由此致死者,所由官司徒一年。即囚食者,不限多少,笞五十。若由囚食,其囚以故致死者,之人合。
474 、、,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疾者,不合拷,皆定罪,者以故失。若不足,告者不反坐。
【疏】曰:「」,在名例八人;「」,者期以上及,若官爵五品以上者;「」,七品以上之官及五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者;「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疾」,依令「一支,腰脊折,?,侏儒」等:不合拷,皆定罪。「」者,三人以上,明其事,始合定罪。「者,以故失」,不合拷而故拷,致罪有出入者,即依下故出入人及失出入人罪法;其罪出入而枉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以,至死者加役流,即以故、失。若不三人,告者不反坐,被告之人亦不合入罪。
曰:所告之事,有二人,一人是,一人非,既不足,合科「疑罪」以否?
答曰:律云「定罪」,者,三人以上。「若不足,告者不反坐」。察明,二人,故不合入罪,一一,被告之人,全不合坐;其於告者,亦得免科。若全人,自察,以之。若三人,三人,〔七〕是名「疑罪」。此解、、以下及疾以上,除此色外,自合拷取情,拷不服,反拷告人,不合科。
其於律得相容,即年八十以上,十以下及疾,皆不得令其,者罪人罪三等。
【疏】曰:「其於律得相容」,〔八〕同居,若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外,若之、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及部曲、奴婢得主;其八十以上,十以下及疾,以其不堪加刑:故不。若律遣,「罪人罪三等」,遣徒一年,所司合杖八十之。
475 囚在禁,妄引人徒者,〔九〕以告罪。即本犯死,仍流、徒加杖及法。
【疏】曰:「囚在禁,妄引人徒者」,者,妄引人同;人者,妄引人同行之。「以告罪」,依律:「告人者,各反坐。」即本犯死,不可累加,故流、徒加杖法。其者,即流、徒之。
476 囚者,〔一0〕必先以情,察理,反覆;未能,事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者,杖六十。
【疏】曰:依官令:「察之官,先五,又信,事疑似,不首者,然後拷掠。」故拷囚之,先察其情,其理,反覆案,是非。「未能」,事不明辨,未能,事者,立案,取在官同判,然後拷。若充使推勘及官同判者,得自拷。若不以情察及反覆,而拷者,合杖六十。
若露,理不可疑,不承引,即之。若事已赦,追究,不合拷。赦移及除、免之。
【疏】曰:「若露」,者真,人者得,明白,理不可疑,不承,科。若事已赦者,更有追究,不合拷。注云「赦移及除、免之」,人赦,仍合移;犯「十」、「故人」、「反逆坐」,赦除名;主守於所守犯、〔一一〕、略人若受而枉法,赦仍合免所居官。「之」,赦免死流,及、、枉法徵正,故云「之」。
477 拷囚不得三度,不得二百,杖罪以下不得所犯之。拷不承,取保放之。
【疏】曰:依官令:拷囚「每相去二十日。若未,〔一二〕更移他司,仍拷鞫,即通前以充三度。」故此拷囚不得三度,杖不得二百。「杖罪以下」,本犯杖罪以下、笞十以上,推不承,若欲拷,不得所犯笞、杖之,本犯一百杖,拷一百不承,取保放免之。若本犯徒一年,拷者亦得拷二百,拷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疏】曰:「拷三度」,二百杖,不得拷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拷囚於法杖之外,或以,或用棒拷打,但行杖外,悉「他法」。犯者,合杖一百。「杖者,反坐所剩」,囚本犯杖一百,乃拷二百,官司得一百剩罪之。「以故致死者」,拷三度,或用他法及杖有,而致死者,徒二年。
即有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而邂逅致死者,勿;仍令官等勘,者杖六十。拷之失,立案、不立案等。
【疏】曰:拷依法,囚身有若病,不待差而拷者,杖一百。若杖笞者,笞五十。若囚病未差,而拷及杖笞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用杖,依拷,而囚邂逅致死者,勿。「邂逅」,不期致死而死,云「邂逅相遇」,言不期而遇。仍官以下,自勘,知他故,具文案。若官等不即勘者,杖六十。注云「拷之失」,囚及杖笞,於法有失者,立案、不立案等。其有失者,依制律:「失者,三等。
478 拷囚限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被家人及告者,〔一三〕不反拷。被水火者,亦同。拷不首,取保放。者,以故失。
【疏】曰:囚拷三度,杖二百而不首,「反拷告人」,前人拷,反拷告人。拷不首,取保放。其被、被之家,若家人及告者,所、之人被拷不首者,各不反拷告人。以、事重,例多匿,反拷告者,或不敢言。若被人水入家,放火宅之,家人及言告者,〔一四〕亦不反拷告人。拷不首,取保放。「者,以故失」,,若反拷而不反拷及不反拷而反拷者。若故,依故出入法;失者,依失出入。其本法不合拷而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亦以故失。其取保放而不放者,「不禁而禁」;不取保放者,於律有,「不得」,流以上重,徒罪以下。
曰:律云:「拷不首,反拷告人。」其告人是、、人,既不合反拷,其事若?
答曰:律「反拷告人」,明前人杖反拷。若前人被拷罪不首,告者亦反拷;若前人止拷一百不首,告者亦反拷一百。是名「反拷告人」。其、、人,不合反拷,前人拷杖徵。
479 鞫官,停囚待者,不相管,皆直牒追。下司,亦。牒至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疏】曰:「鞫官」,推鞫主司。「停囚待」,囚徒在他所,追者。不相管,皆直牒。「直牒」者,不所管上司,直牒所管追。注云「下司,亦」,假如大理及州、官,追省、之人,皆得直牒追。牒至,皆即遣。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480 鞫者,皆依所告鞫之。若於本之外,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
【疏】曰:「鞫者」,推鞫之官,皆依所告本推之,若於本之外,傍更推,求得笞、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入人罪之。若因其告,或掩捕搜,因而得罪者,亦得推之。其主司,於所部告之外,知有罪者,即牒,更,不得因前告而推鞫。若非之官,亦不得外推勘。
481 鞫官,囚徒伴在他所者,移送先之。重。若重等,少多。多少等,後先。若禁相去百里外者,各事之。者,杖一百。
【疏】曰:「鞫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假有相去各百里,先有囚,西囚事,其事相,鞫,移後之囚,送先之之。注云「重」,罪在先,仍移以就重。「若重等,少多」,之囚,罪名重等者,少在先,仍移就多。若多少等,即移後囚,先。若禁囚之所相去百里外者,「各事之」,既恐失囚徒,又漏泄情,故令之。者,各杖一百。
若法移囚,即令受而推之,申所管推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申者,亦移囚罪同。
【疏】曰:「法移囚」,移重就,或移多就少之。「即令受而推之」,囚至之,即合受推。「仍申所管之州推劾」,囚申州,州囚申省,依推劾。囚至不肯受,或受囚不申管,擅移囚罪同,亦杖一百。即擅移囚各州者,即受囚之申所管之州,牒送囚之州,依法推劾。此等移囚,事。若是一事者,不限近,皆直牒追,如有者,自上法。
482 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一五〕徒一年。即杖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疏】曰:依官令:「笞者,腿、臀分受。杖者,背、腿、臀分受。等。拷者亦同。笞以下,背、腿分受者,。」不依此,是「不如法」,合笞三十。以此不如法,而致死者,徒一年。依令:「杖皆削去目,三尺五寸。囚杖,大三分二,小二分二。常行杖,大二分七,小一分七。笞杖,大二分,小一分五。」〔一六〕杖短不依令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故云「亦如之」。
校勘
〔一〕 可以自及解枷 「」原,宋刑。按:死罪有,前云「去」者亦列枷、、。
〔二〕 各以罪 「罪」原「」。按本言罪,疏文云「各依尊卑以罪」可,今改。
〔三〕 囚若不遣故雇倩人 「故」原「知」,文化本改。按:本律云「囚之故囚所遣,雇倩人之」,又疏文前云「而囚之麻以上及故囚所遣,或雇人倩人而者」。
〔四〕 受者 「者」原,文化本、律附音、宋刑。
〔五〕 故出入人罪一等 「人」原,文化本。按:本律文即作「故出入人罪一等」。
〔六〕 若受 「」上原有「」字。按:「」「」含不同,不用,且本律文即作「受」、「不受」,「」字衍,今宋刑。
〔七〕 三人 「三」原「二」,宋刑改。按:本卷三十律「疑罪」注云「疑罪,之等,是非之理均」;此既云「是名疑罪」,者三人,者亦三人也。
〔八〕 疏曰其於律得相容 按:自此十字至「然後拷掠故」原一,其版刻字於他,格式亦不相同,疑本配。
〔九〕 囚在禁妄引人徒者 「」原,「」原「似」,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改。下作「似」者改不具校。
〔一0〕囚者 「」原,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
〔一一〕於所守犯 「所」原,文化本。
〔一二〕若未 「」原「拷」,唐六典刑部郎中外郎注、通典一六八引令文改。
〔一三〕其被被家人及告者 「家人及」原倒作「及家人」,文化本乙正。按:本疏文云「其被被之家,若家人及告者」。
〔一四〕家人及言告者 岱本、宋刑「言告」作「告言」。
〔一五〕以故致死者 「者」原,文化本。按:本疏文亦作「致死者」。
〔一六〕小一分五 宋刑作「小一分半」。按:唐六典刑部郎中外郎注、通典一六八、唐刑法志引令亦作「小一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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